強制攤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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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攤派方式是一種政府利用政治權力推銷國債的方式。其特點是帶有強制性,即一旦攤銷數額和對象確定,不論認購者是否願意,都必須如數支付債款,接受債券,因而在形式上接近於稅收。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為政府迅速地籌措到所需的資金,一般不會發生認購不足的情況。但它的弊端也非常明顯,這就是它違背信用經濟的基本要 求,容易使認購者產生抵觸情緒。因此,一般情況下不宜採用。
我國自1981年恢複發行國債之初,基本採取單一的行政攤派方式。這是由當時的客觀條件決定的。一是我國發行國債不長,人們對國債的認識不夠;二是國債利率低於同期銀行儲蓄利率,國債券又不能轉讓流通,限制了人們認購國債的積極性;三是人們的收入水平低。所有這些因素,決定了當時國債的發行只能採取行政攤派這種特殊的方式。1991年~1993年,隨著國債發行條件的改善,在對部分國債的發行繼續沿用行政攤派的同時,開始採用承購包銷(固定收益)的發行方式。1994年~1995年,則基本上採取單一的承購包銷方式。
1996年以來,國債的發行基本上是同時採用承購包銷,公募拍賣和直接銷售方式。基本的結構是:以公募拍賣方式出售可上市國債(記帳式國債);以承購包銷方式出售儲蓄國債(憑證式)國債;以直接銷售方式向社會保障機構和保險公司出售定向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