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摊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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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摊派方式是一种政府利用政治权力推销国债的方式。其特点是带有强制性,即一旦摊销数额和对象确定,不论认购者是否愿意,都必须如数支付债款,接受债券,因而在形式上接近于税收。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为政府迅速地筹措到所需的资金,一般不会发生认购不足的情况。但它的弊端也非常明显,这就是它违背信用经济的基本要 求,容易使认购者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我国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之初,基本采取单一的行政摊派方式。这是由当时的客观条件决定的。一是我国发行国债不长,人们对国债的认识不够;二是国债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储蓄利率,国债券又不能转让流通,限制了人们认购国债的积极性;三是人们的收入水平低。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当时国债的发行只能采取行政摊派这种特殊的方式。1991年~1993年,随着国债发行条件的改善,在对部分国债的发行继续沿用行政摊派的同时,开始采用承购包销(固定收益)的发行方式。1994年~1995年,则基本上采取单一的承购包销方式。
1996年以来,国债的发行基本上是同时采用承购包销,公募拍卖和直接销售方式。基本的结构是:以公募拍卖方式出售可上市国债(记帐式国债);以承购包销方式出售储蓄国债(凭证式)国债;以直接销售方式向社会保障机构和保险公司出售定向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