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經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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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經銷方式也稱出賣發行法,是指通過連續經銷方式發行時,根據市場情況常年銷售,如果國債的銷售達到一定程度,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則本期停止銷售,然後調整利率,銷售下一期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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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點有四:
①經銷期限不定;
②發行條件不定;
④主要適用於不可轉讓債券,尤其是儲蓄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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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經銷方式可以有兩種辦法:
一是通過國債經紀人將新發行的債券直接在二級市場上銷售,這要求經紀人首先要包銷國債,其結果是投資人在一級市場上購買新發行國債和在二級市場上購買已發行國債在形式上沒有什麼區別。
這兩種方法在根據市場狀況調節國債價格方面有很大不同。如果國債市場中有大量的成熟的證券中介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則直接通過國債經紀人在二級市場上銷售新發行債券是比較好的選擇。相反,如果一個國家國債零售網路比較發達,就可以通過銀行和郵政局的分支機構櫃臺向小投資人銷售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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