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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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MPF或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強制香港所有雇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
目錄 |
- 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
- 為香港雇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
-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26章,1993年10月15日實施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實施
- 《2001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會通過
-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會通過
- 《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2003年2月1日實施
- 《雇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1、規管及監督私人托管的公積金計劃的運作;
2、核准受托人的資格;
3、為公積金計劃註冊;
4、為訂立規則或指引;
5、速進香港相關計劃的金融市場發展。
職業退休計劃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外的另一個選擇。
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
集成信託計劃:最常見的強積金計劃,公開讓參與僱主的有關僱員、自僱人士及將累算權益轉移的人士參加。這類計劃透過收集不同僱主及其有關僱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使計劃管理更具效能,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
僱主營辦計劃:只限受僱於同一僱主及其有關連公司的有關僱員參加。正因如此,僱員人數必須龐大,僱主營辦計劃方具成本效益。
行業計劃:特別為僱員流動性高的飲食業和建造業而設。凡受僱於這兩類行業的僱員,若成為行業計劃的成員,只要前僱主及新僱主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在行內轉職時便無須轉換計劃。
人口老化
強積金香港人口急劇老化。在2004年,65歲以上的人口佔總人口約12%,但預計到2033年會攀升至27%,主要是因為出生率低和預期壽命較長所致。香港人的預期壽命遠較全球平均數長,女性的平均壽命超過84歲,男性則約為79歲。現時一名65歲或以上的長者約由6名就業成人供養,到2033年,大約兩名就業成人就要供養一名65歲或以上的長者。人口老化,顯示日後的就業人口須為更多的退休人士承擔生活開支。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本港只有約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有退休保障。這些退休保障安排包括公務員和學校教師的法定退休金和公積金,以及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退休計劃。這些安排顯然不足以為整體就業人口提供長遠的保障。
強積金計劃
自六十年代起,各方已就制定一個適合本港的退休保障制度進行討論,當中的建議包括私人託管公積金、中央公積金,以及「即收即付」式等的不同福利制度。世界銀行在1994年發表《扭轉老年危機:保障老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AvertingtheOld-AgeCrisis: PoliciestoProtecttheOldandPromoteGrowth)報告書,倡議退休保障的三大支柱方案。該三大支柱是:
- 由政府管理,用稅收資助的社會安全網;
- 由私人託管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 個人自願儲蓄和保險。
本港的強積金制度便是該退休保障方案的第二條支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於1995年制定,有關附屬法例亦於1998年、 1999年和2000年通過。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推行。
職業退休計劃
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前,本港不少僱主已自願營辦退休計劃,為僱員提供退休福利。這些自願推行的計劃受《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規管,至今仍有不少繼續運作。職業退休計劃的特點,包括供款水平、投資方案選擇和累算權益歸屬比例等均受個別計劃的規則管限。為配合強積金制度的實施,符合有關豁免要求的職業退休計劃,可在強積金制度推行前申請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現有成員,以及在強積金制度實施之後合資格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新僱員,均獲一次機會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劃或參加強積金計劃。如職業退休計劃未獲強積金豁免,現有及新的僱員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享有退休保障的就業人口
自強積金制度推行後,現時約有85%的總就業人口獲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法定退休金或公積金(例如為公務員或公立學校教師而設的計劃)保障。就業人口(按所參加的退休計劃種類劃分)
香港強積金有3個主要的特點,第一是涵蓋範圍廣泛;第二是“政策推動”和“利益引導”雙管齊下;第三是賬戶資金由專業的商業機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