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性爭議解決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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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懲戒過程中的任何一個時點上,企業成員都可能希望引入外部第三方力量來幫助自己解決分歧或者衝突。譬如,法律訴訟就是利用法律這個第三方來解決這類衝突的,但眾所周知,訴訟成本是比較高的。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企業可以採取建設性的爭議處理技術,即以一種及時的、富有建設性並且成本較低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建設性爭議解決法可以採取多種形式,通常都包含四個階段,這些階段呈遞進式發展,即只有當前一階段未能達成一致時,才進入下一個階段,其目的是希望在爭議的前一階段就儘快把衝突解決掉。
階段一:開放式協商
即衝突雙方試圖通過面對面對協商共同達成解決方法。如果協商未果,則進入階段二。
階段二:同事審查
即由組織中另一方與爭議雙方處於同一等級的代表組成聽證小組,聽取雙方對於案件的看法,並幫助當事人雙方達成解決爭議的辦法。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則進入階段三。
階段三:調解
即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通過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促使當事人在相互諒解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的處理方法。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要製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應自覺遵守;調解不成的,則可以進入第四階段
階段四:仲裁
即由來自外部的專業仲裁人員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式,對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在我國,縣、市、市轄區都設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其成員往往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和律師等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