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服務差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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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服務差額徵稅是指試點地區提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差額徵稅的政策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範圍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後的不含稅餘額為銷售額的徵稅方法。上述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價款,不包括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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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特定應稅服務差額徵稅備案表》;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新開業的納稅人應於首次發生業務辦理納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稅務機關業務流程及承諾時限:
(一)業務流程:納稅人申請→辦稅大廳受理→稅源管理部門核准。
(二)承諾時限:7個工作日。
主要政策依據: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11〕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