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服务差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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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服务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上述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价款,不包括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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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特定应税服务差额征税备案表》;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主要政策依据: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1〕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