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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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出借(assignment of accounts recei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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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出借是指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長期協議,公司賒銷商品時向金融機構借入現金。
在應收賬款出借方式下,借款公司保留已出借應收賬款的所有權,向顧客收回貨款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一般要求出借的應收賬款金額高於借款數以免受壞賬和銷貨退回與折讓的損失,出借應收賬款時,公司須支付手續費和借款利息。
1.企業將其按照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相關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債權質押給銀行,並取得銀行的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2.計提利息、償付借入款項的本息,按短期借款處理
會計期末,企業應根據債務單位的情況,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合理計提用於質押的應收債權的壞賬準備。對於發生的與用於質押的應收債權相關的銷售退回、銷售折讓及壞賬等,應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應收賬款出借與應收賬款出售的區別在於應收賬款所有權。出借應收賬款時,公司保留應收賬款的所有權並承擔所有權風險;出售應收賬款時,金融機構取得應收賬款的所有權並承擔所有權風險。
由於地公司特定的應收賬款有追索權,出借的應收賬款應在資產負債表單獨反映,並與應收賬款出借過程中產生的負債相抵減:
流動資產——出借應收賬款 60 000
減:應付票據 (42 000)
出借應收賬款權益 18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