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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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審查指廣告在交付承辦(設計、製作、代理、發佈)之前,廣告內容必須經過檢查核對,並將檢查核對意見和結論以一定形式表示出來的規則。廣告審查制度是保證廣告真實合法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參加廣告審查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廣告客戶、廣告經營者、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廣告客戶在委托廣告經營者辦理廣告業務之前,應當審查自身廣告是否真實合法,並辦理和準備好應當提交和交驗的廣告證明文件;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在依廣告客戶申請,辦理廣告證明文件出具手續時,應當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方可出具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承接廣告業務時,應當審查廣告內容,對內容失實、違法的不得承辦。
廣告審查的範圍包括兩個方面。(1)審查廣告客戶的主體資格,查看廣告客戶有無做某項內容廣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當廣告內容所涉及的事項超出廣告客戶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範圍時,做出不予出具證明或承辦的決定。
(2)審查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查看廣告是否含有違反廣告管理法規和國家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查看廣告內容的表現形式是否違反廣告管理法規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凡廣告中含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內容和表現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證明或承辦的決定。
(3)審查證明文件,查驗廣告客戶應當提交和交驗的證明文件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當證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時,做出不予承辦或出具證明的結論。
1、根據廣告管理法規審查。廣告管理法規對廣告客戶從事廣告宣傳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做出了規定。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在承辦廣告和出具廣告證明時,應當依照廣告管理法規確立的規範對廣告內容及其表現形式逐次進行檢查,發現有違法內容的,應當要求客戶刪除,廣告客戶拒絕刪除的,做出不予承辦或出具證明的決定。
2、依據證明文件審查。廣告管理法規對廣告客戶委托經營者或廣告證明機關承辦或出具廣告證明,應當提交和交驗的證明文件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廣告經營者和廣告證明出具機關應當依據客戶的證明文件對廣告進行審查,檢查廣告內容是否與證明文件內容相符合,凡無合法證明、證明不齊以及證明文件不能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做出不予承辦或出具證明的決定。
廣告經營者審查廣告的程式分為四個階段:(1)承接登記。對委托辦理廣告業務的客戶,首先將其基本情況(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廣告聯繫人姓名、職務等)和廣告內容、提交和交驗的廣告證明記錄在案。(2)初審。廣告審查人員依據廣告管理法規和客戶提交和交驗的證明文件對廣告進行審查,做出審查是否合格的結論意見,並記錄在案。(3)覆審。廣告業務負責人對經過初審的廣告,再次進行審查,最終做出審查是否合格,是否接受廣告客戶委托的廣告業務的決定,並簽署意見。(4)建檔。有關承接登記和審查過程的記錄材料在決定承辦或不予承辦後,按照一定規則將上述材料歸檔,以備查驗。
廣告經營者未依法審查廣告就承辦廣告業務的,要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除行政法律責任外,凡由此給用戶和消費者及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廣告證明出具機關因審查不嚴或未進行審查就出具證明的,要承擔出具非法或虛假證明的法律責任,由此給用戶和消費者及其他人造成損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擔廣告行政法律責任的基本條件是:(1)有未依法審查廣告就承辦廣告業務或出具廣告證明的行為。(2)虛假或其它違法廣告行為的最終產生,是因為廣告經營者或廣告證明出具機關依法審查廣告內容造成的,在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具備上述條件,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