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誤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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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誤告條款(Misstatement Of Age Clause),又稱年齡誤保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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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誤報條款是指人身保險投保時如果誤報了被保險人的年齡,保險金額將根據真實年齡予以調整的合同規定。如果年齡已經超過可以承保的年齡限度,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僅將已收到的保險費無息退還給投保人。
誤報年齡的調整有以下兩種情況:
①及時發現調整。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健在,如果發現誤報了年齡,可以及時進行調查。少報了年齡,投保人可補交過去少交的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按已交保險費調整保險金額。多報了年齡,可以無息退還多交部分保險費,或者按已交保險費調整保險金額。
②保險事故發生時的調整。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死亡,或者生存到有效期滿,保險人給付保險金時發現誤報了年齡,保險金額應自動按照真實的年齡調整,也就是根據實際已經交的保險費按真實年齡進行推算,得出調整後的保險金額,按調整後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如果發現投保時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經超過保險公司規定的最高承保年齡時,保險合同無效,由保險人無息退還被保險人所交的保險費。[1]
下麵舉例說明,當被保險人死亡後發現投保年齡誤報時,保險金額的調整方法。如:某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定期壽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費10年限交,投保時年齡為40歲,年交保費2540元。若幹年後,某甲死亡。保險人在理賠時發現,該被保險人投保時的真實年齡為42歲,而42歲的人年交保費應為2760元。按照規定,實際保險金額應調整為:10000x(2540/2760)=92028(元),即保險人給付保險金92028元即可。如果保險人在理賠時,發現某甲投保時的真實年齡為37歲,而37歲的人年交保費為2220元,則實際保險金額應調整為:10000x(2540/2220)=114414(元),即保險人應給付保險金114414元。[2]
德國《保險契約法》第162條規定:“被保險人對於年齡不實的陳述,致約定的保費過低者,保險人的責任應按照所付保費與保險人真實年齡所應付的嚴費的比例減少。保險人僅於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已在營業計劃中保險契約年齡限制之外,可因其違反真實年齡說明義務而解除契約。”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第122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竺苧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所付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我國澳門《商法典》第1042條規定:“(1)僅於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超過保險單所定之限度時,保險人方司主張被保險人之年齡記載不正確。(2)如年齡之記載不正確導致所付保險費少於為真實年齡應付之保險費,保險人之給付應根據保險費之無實際支付之部分按比例減少。(3)如因被保險人年齡之記載不正確而支付高於為真實年齡應付之保險費,且投保人之行為並非故意,則保險人有義務將其超額支付之部分返還。”
不過,從我國《保險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來看,我國的立法顯然是將年齡誤報列入不可抗辯條款的(詳見本書前面的論述)。第2款、第3款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1993年4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12條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按照規定格式據實填寫投保單。被保險人誤報年齡,應申請更正。在發生保險情事時,經查明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保險人按實際年齡給付保險金,如果投保時實際年齡已超過規定承保年齡限度,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僅退還其所交的保險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