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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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需制定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制度內容符合行業及當地水平。在一定時期發放的工資薪金具有相對固定性,工資薪金的調整要有序進行。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撥繳的工會經費和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均以工資薪金總額為基數進行計算,因此,在文件《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明確規定,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在計算工資薪金總額的時候,三項經費和企業給員工上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均不包括在其中。這樣以來,對工資薪金總額的界定更加明確和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