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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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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Production License)

目錄

什麼是生產許可證[1]

  生產許可證全稱為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指國家對於具備生產條件並對其產品檢驗合格的工業企業,發給其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1984年國務院發佈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規定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

生產許可證的標註、編號[2]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該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明生產許可證的標記、編號和批准日期。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採用全國統一的九位阿拉伯數字編碼方法。頭兩位數為發證部門編號:中間三位數為產品編號,後四位數為生產許可證編號。

  Image:生产许可证的标注示例.jpg

  生產許可證標記為XK,X代表許,K代表可。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3]

  國家對保護國家安全、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等重要工業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並統一制定、公佈《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為規範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並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其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換)證以及標記的使用,作出明確規定。

  (一)生產《目錄》產品的規定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規定:“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取得生產許可證才具有生產該產品的資格。”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任何企業、單位和個人(簡稱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該產品的,視為無證生產。

  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經營範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

  (2)產品質量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企業明示標準;

  (3)具有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工藝要求;

  (4)具有保證該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量和檢驗手段;

  (5)具有保證正常生產和保證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以及計量、檢驗人員;

  (6)具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管理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生產許可證的申請與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1.生產《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應當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檢驗。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

  2.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有效期自證書簽發之日算起。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因未按時提出申請。而延誤換證時間的,由企業自行承擔責任

  3.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產品標準發生改變的,由發證產品審查部提出重新檢驗和評審方案,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進行補充審查;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包括改建、改製、擴建、遷移獲證產品生產地點等),應當在變化後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名稱後3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證書更名申請。

  4.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不得將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轉讓他人使用。

  5.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生產和銷售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的企業,必須接受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三)違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處罰的規定

  1.企業生產《目錄》中的產品,未按照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偽造或者冒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轉讓或者塗改生產許可證標記或者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整,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3.已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4.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到期複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參考文獻

  1. 李創,趙海虎主編.經濟法概論.黃河水利出版社,1997
  2. 錢允正,郭新安,丁興林.煤礦物資工作知識問答.煤炭工業出版社,1993
  3. 林修齊主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國際培訓中心編著.產品法律責任.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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