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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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稅(welloffnes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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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富裕稅[1]
富裕稅是一種以富裕者為對象,通過對不動產、貴重金屬等純資產進行課稅,以剋服財富分配不合理,抑制投機囤集的稅制。
日本於1950年根據夏普勸告推行了這種稅制。當時規定,對超過500萬日元的純資產,每年征收0.5%~3%的累進稅。同時對所得稅進行適當調減。但是由於難以掌握資產的實際狀態,並難以妥善處理與所得稅的關係等徵稅業務上的困難,這種稅制只推行了三年,便宜告廢止。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對土地、股票、書畫等的投機活動,在日本越來越嚴重,國民批判不勞而獲的呼聲日益高漲。因此,富裕稅再度成為一種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1]
印度政府根據劍橋大學尼古拉斯、長爾達教授的建議而實行的,開徵於1957年到1958年度。而後巴基斯坦於1963年稅制改革時引進富裕稅。富裕稅的徵稅對象是納稅義務人在資產估價時擁有的全部資產價格扣除負債後的“純資產”額。農業用土地及其他農業用資產免徵富裕稅。巴基斯坦對納稅人擁有的糧食亦免徵富裕稅。此外,於1963年稅制修改時,對工業企業的新投資額不列入富裕稅的徵稅對象。印度對免稅政府債券、短期利息、職業上的備品、供科研用資產、專利權及其著作權、養老金及生命保險證券等不徵富裕稅。富裕稅的基礎扣除,印度為個人10萬盧比,巴基斯坦不分個人未分劈家族或是公司均統一扣除20萬盧比。對非居住者個人僅就在居住國內的純財產徵稅,但享受減徵富裕稅50%的照顧。在印度對居住在1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的人,對在該地的土地及建築物還要征收富裕稅的附加稅。[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