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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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税(welloffnes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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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富裕税[1]
富裕税是一种以富裕者为对象,通过对不动产、贵重金属等纯资产进行课税,以克服财富分配不合理,抑制投机囤集的税制。
日本于1950年根据夏普劝告推行了这种税制。当时规定,对超过500万日元的纯资产,每年征收0.5%~3%的累进税。同时对所得税进行适当调减。但是由于难以掌握资产的实际状态,并难以妥善处理与所得税的关系等征税业务上的困难,这种税制只推行了三年,便宜告废止。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土地、股票、书画等的投机活动,在日本越来越严重,国民批判不劳而获的呼声日益高涨。因此,富裕税再度成为一种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1]
印度政府根据剑桥大学尼古拉斯、长尔达教授的建议而实行的,开征于1957年到1958年度。而后巴基斯坦于1963年税制改革时引进富裕税。富裕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义务人在资产估价时拥有的全部资产价格扣除负债后的“纯资产”额。农业用土地及其他农业用资产免征富裕税。巴基斯坦对纳税人拥有的粮食亦免征富裕税。此外,于1963年税制修改时,对工业企业的新投资额不列入富裕税的征税对象。印度对免税政府债券、短期利息、职业上的备品、供科研用资产、专利权及其著作权、养老金及生命保险证券等不征富裕税。富裕税的基础扣除,印度为个人10万卢比,巴基斯坦不分个人未分劈家族或是公司均统一扣除20万卢比。对非居住者个人仅就在居住国内的纯财产征税,但享受减征富裕税50%的照顾。在印度对居住在1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的人,对在该地的土地及建筑物还要征收富裕税的附加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