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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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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憲政程式

  憲政程式是憲政主體在創製憲法、實施憲法和維護憲法的政治實踐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步驟、方法實施法律行為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總和。它主要包括立憲程式、行憲程式和護憲程式三大程式。

憲政程式的特征

  憲政程式是運動中的程式,具有實踐性,這是它與憲法程式的重要區別。由於憲政程式承擔著制度化的功能,不能朝令夕改,具有穩定性。憲政程式能給程式主體提供一個相對封閉的隔離空間,排除外來干擾,具有功能上的自治性。由此,憲政程式具有三大特征,即實踐性、穩定性和自治性。

  1.憲政程式的實踐性

  憲政程式是聯繫憲法與現實的重要紐帶。憲法是怎樣與現實發生聯繫的呢?按照憲法存在的形態,可將憲法劃分為觀念憲法、規範憲法和現實憲法,憲法是通過憲政程式——經過立憲程式、修憲程式由觀念憲法上升為規範憲法,經過行憲程式、護憲程式轉化為現實憲法——與現實社會發生聯繫的。正是程式使憲法成為實在意義上的法律。“是程式使紙上的憲法成為活的憲法,使憲法得以自我更新、自我發展、自我超越”。因此,憲政程式具有實踐性。

  實踐性是區別憲政程式與憲法程式的重要標誌。在成文憲法國家,抹殺憲政程式的實踐性就等於混淆了憲法與憲政的區別。因為對於那些憲法程式未能轉化為憲政程式的國家來說,憲法只是一篇停留在紙上的政治宣言。其次,道格拉斯認為,正是程式決定了法治與人治的基本區別,有無程式是衡量一個國家有無法治的重要標誌。此處的程式只能理解為具有實踐特性的憲政程式,否則,在不成文憲法的英國,沒有規範意義上的憲法程式,但並不意味著沒有法治。事實上,英國不但是憲政的發源地,而且也是憲政程式的發源地。

  忽視憲政程式的實踐特性不利於憲政建設:在我國的法制建設過程中,數十年的憲政建設沒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重實體輕程式”。改革開放以來,程式建設有了較大的進步。在我國現行憲法中,固然不存在類似美國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式”的總綱性基本條款,但仍然包含有許多程式性規定。但當前我們的憲法仍然未能完全實現其根本大法的功能,其原因不是我們沒有程式,而是我們的程式沒有實踐性:我國現行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實體規定並不遜於西方,但程式性前提的規定卻一直殘缺不全“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對於憲法精神以及權利的實現和保障來說.程式問題確系致命的所在”因此,今後在加強憲政程式建設的同時,更要重視加強憲政程式的實踐性,使之成為可運用可操作的程式。

  2.憲政程式的穩定性

  “憲政可看作是立憲政體的簡稱。立憲政體有以下幾大特點:程式上的穩定性、向選民負責、代議制分權、公開和揭露、合憲性。”程式上的穩定性指“一定的基本程式不能時常任意變動,公民們必須瞭解政治活動的基本準則。今天認為是合法的和符合憲法的行為,不能到明天就被遣責為違法的”。

  憲法內容的根本性決定了憲政程式的穩定性,憲政程式的穩定又能促進憲法的穩定。憲法規定國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它必須具有高度的穩定性:而憲政程式是憲法與現實社會的雙向調節器,對維護憲法的穩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要求憲政程式本身應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因為,程式的改變往往引起結果的改變。二戰期間希特勒之所以能夠迅速地攫取政權實行法西斯專政,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很容易地改變了德國的“憲法程式”,使憲法成為他的御用工具,從而實現其獨裁專政。在一國的法律程式體系中,憲政程式處於核心和關鍵的地位。憲政程式的基本原則、價值取向決定著具體程式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它的任何修改都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必須保持穩定。程式在制度建設中能將重要的社會關係規範化、制度化,通過程式行為不斷重覆、強化,最後形成制度。程式是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但只有穩定的程式才能承擔起制度建設的重任。

  3.憲政程式的自治性

  憲政程式的自治性是指憲政程式的結果合乎邏輯地從憲政程式中產生,憲政程式對程式結果的形成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憲政程式的自治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程式鏈條的完備性、程式主體的角色分化以及程式本身的獨立性。第一,從程式的外部條件來看,憲政程式由立憲、行憲、護憲程式組成了一套完備而科學的程式鏈條,具有邏輯自足性。在這個相對封閉的程式鏈條中,憲法的創製、修改、實施、保障都能隨著程式的展開而順利實現,而不需藉助外力。這樣憲法就實現了自治。程式越完善,憲法的自治性就越強,“憲法的自治性越強,越能保證憲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併進而促進政治的穩定”。第二,從程式的內在條件來看,憲政程式是一種角色分派體系,其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角色規範。程式主體在角色就位之後,各司其職,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恣意的餘地自然受到壓縮。程式的自治性正是通過各種角色擔當者的功能自治而實現的。沒有角色分化的程式就不是真正的程式。獨裁是憲政程式最大的敵人。第三,從程式與外部環境的關係來看,憲政程式具有相對獨立的特點。任何一個案件的解決都涉及到利益的調整和分配.而憲政程式可以“就事論事”地營造一個相對獨立的空間,暫時切斷案件同外界的聯繫,當事人可以平等對話、自主判斷,一切按照程式的規定進行,程式運行的自然結果就是程式的正當結果。

參考文獻

  • 何正平,胡燕.憲政程式的概念、特征和價值(J).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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