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賃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租賃合同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是指當事人雙方明確約定了租賃期限的租賃形式。
不定期租賃是指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約定的期限不明確的租賃形式。
在不定期租賃中,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定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合同於租賃期間屆滿即告終止。但是當事人於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也可以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又稱為期限更新,它不同於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變更。前者是兩個合同關係,後者只是一個合同關係。租賃合同期限更新只能發生於租賃期限(約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屆滿之時。
租賃雙方當事人更新期限續訂合同有兩種方式:約定更新和法定更新。約定更新又稱明示更新,是指合同當事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另訂一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法定更新又稱默示更新,是指租賃期間屆滿後,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表明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本條即是對法定更新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仍繼續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對;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當事人有此行為即可以推定雙方有繼續租賃關係的意向,租賃期限視為更新。但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定期租賃更改為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