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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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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完全知識產權[1]

  完全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知識財產所享有的專有併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從民事法律關係角度看,完全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知識產權人,客體是知識財產,內容是知識產權人對其知識財產享有的專有併排除非權利人干涉的權利。作為一種私法上的財產權利,完全知識產權和所有權具有相同的功能。

完全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征[1]

  與定限知識產權相比,完全知識產權具備以下特征:

  1.自權性。完全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人對自己的知識財產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無需任何中介的介入就可以直接、無條件地控制並實現其權利。完全知識產權的這一特征,使它和定限知識產權區別開來。

  2.完全性。顧名思義,完全知識產權是完整的知識產權,而定限知識產權是不完整的知識產權。完全知識產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享有對知識財產的控制、使用(複製)、收益和處分的所有權能。而定限知識產權則為不完整知識產權,只具備完全知識產權權能中的某個或者某些方面。

  3.期間法定性。完全知識產權的效力期間僅受法律的限定,不得約定;而定限知識產權的效力期間有法定也有約定。

  4.單一性。完全知識產權雖然具備四項權能,但它不是這些權能的簡單累加,而是一項權利。對其中任何一項權能的侵害,都構成對完全知識產權的侵害。

  5.彈力性。彈力性又稱可回覆性,是指完全知識產權的權能可以通過設定定限知識產權而與完全知識產權暫時分離,當定限知識產權消滅時,那些離開完全知識產權的權能便復歸原位,完全知識產權回覆到原來的圓滿狀態。完全知識產權具有控制、複製、收益和處分四項基本權能(詳見本書第十七章)。

完全知識產權的地位[1]

  在知識產權體系內,完全知識產權處於核心地位。定限知識產權基於他人的完全知識產權而產生,沒有完全知識產權就不能產生定限知識產權。居於核心地位的完全知識產權與定限知識產權相互運動,基礎是完全知識產權的彈力性。市場經濟的發展結果是使完全知識產權不斷向定限知識產權轉化,即將知識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能(使用價值)轉化為用益知識產權,而歸屬於用益知識產權人;將知識財產的處分權能(交換價值)轉化為擔保知識產權,而歸屬於擔保知識產權人。從而,完全知識產權人取得對價或者獲得融資,以此來實現知識財產的價值。而一旦定限知識產權消滅,其分離的權能則復歸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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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齊愛民著.知識產權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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