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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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平安保險是指以學校在校學生或者幼兒園兒童為保險對象,當承保的學生或者兒童在保險有效期內,遭受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給付保險金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
學生平安保險的內容[2]
一、保險條件
被保險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二、保險責任
學生平安險的保險責任有三項:
1.死亡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而死亡,由保險公司給付死亡保險金。
2.殘疾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以致殘疾,由保險公司給付殘疾保險金。
3.醫療費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需要治療時,由保險公司給付醫療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採用補償方式,即按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
三、除外責任
學生平安險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戰爭、軍事行為及核爆炸、核輻射;
(2)被保險人自殺或犯罪行為;
(4)被保險人因打架鬥毆致死或致殘;
(5)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的傷害、死亡;
(6)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疾等。
四、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學生平安險的保險金額一般為每名學生3000-10000元,或者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約定,或由學校與保險公司另行約定,同一學校的學生保險金額應相同。保險費率為0.0253‰~3‰,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障範圍和當地實際情況而定。
五、保險期限
六、應註意問題
1.目前,各保險公司出台的學生平安險種類很多,但沒有制定統一的保險條款,在承保對象、保險責任等方面不盡相同。例如,有的公司以在校的大、中、小學生為承保對象,有的還包括幼兒園兒童。有的公司除了負責上述三項保險責任外,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疾病死亡也負責(一般有90天的觀察期)。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均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學生平安保險理賠註意事項[3]
1.當學生出險時,應儘快通知保險代理人,併到指定醫院醫治(外出學習人員必須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就診,掛急診)。
2.向醫生告知已購買商業保險,用藥及治療應符合當地社會統籌的標準。醫療報銷部分應符合當地醫療規定的可報銷範圍。
3.人身意外傷害門診報銷提供雙處方,提高理賠速度。
4.治療結束後,向保險公司提供以下材料,以辦理理賠。醫院材料:病歷、檢查報告、出院小結、出院發票、用藥明細表,身份證明,保險單。
5.責任免除部分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主合同責任免除條款非治療性行為;
第二,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
第三,被保險人以家庭病床掛號治療;
第四,被保險人洗牙,潔牙,驗光,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聽器等;
第五,被保險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
第六,未經保險公司同意的轉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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