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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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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多重著作權

  所謂多重著作權是指對原著作權的使用所產生的衍生性權利的總稱,即原創作品著作權 及其鄰接權共存的現象。

  常見的是將一個原始作品分別由多人依據不同的表現形式分別創作出併列的新作品,如金庸的武俠小說《神雕俠侶》,分別被不同的人改編成電影B,電視劇C,動畫片D,其中由小說衍生出的B、C、D之間是併列的,它們與原始作品《神雕俠侶》間形成一個傘狀結構。這種作品結構,在學界被有些人稱作“雙重版權”,因為對於併列中的每一個新作品而言,如電影B,同時存在著原作品的“原有著作權”,即金庸對小說《神雕俠侶》的著作權和電影本身整體的著作權。在現實商業活動中,有時,也會出現一部原始作品甚至會經過多層次、多手段衍生出多形式的新作品,形成一個創作鏈。如將某外文小說A,翻譯成中文小說B,再將B改編成漫畫C,然後依漫畫C拍攝成電影D,而某人又將電影D制 作成flashE在某閃客網站發表。由此,在此例中,就由原始作品A衍生出B、C、 D、E四個作品,而每一個作品均具有獨創性享有著作權。這種多重著作權的獨特之處就在於由原始作品衍生出來的每一個新作品之間並不是併列的而是有順序的,如例子中一樣,先有外文小說A,後有B,然後才有C,C後才是D,D後才是E.在這種情況下,最後作品E是在演繹的基礎上再經多次演繹而產生,那麼其間所涉及的著作權也就更複雜,更多元化了,我把這種類型的作品稱為“多重衍生作品”。但應該看到,不論是哪種結構,多重著作權的一個最大特點就在於雖然新作品或其他成果是在原始作品的基礎上衍生的,但同原 始作品一樣享有獨立的著作權或鄰接權。

多重著作權產生的原因

  1、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權利類型隨時間的推移而越來越多。在1991年實施的《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使用方式並不詳細,而新《著作權法》則規定了17種權利類型。因此,基於法律的規定,多種著作權的現象由此而產生。

  2、作品的本質決定其需要傳播,併在傳播過程中產生多種鄰接權。其一、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作品的本質屬性之一是商品;作品的創作過程是勞動過程,作品的傳播過程能夠實際上是作者及其他主體向社會提供其勞動成果的過程。如果作者創作的作品不能得到回報,必然影響其進行繼續創作的物質生活條件,不利於鼓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

  其二,作品是作者表達自己的思想的重要方式。雖然作者可以在業餘進行創作,其作品可以不發表、自己欣賞,但多數作者仍然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作者需要向社會傳播其作品。

  3、社會需要作品傳播形式的多樣化。一件作品完成後,並不意味著完全以完成後的表達形式用於社會傳播。社會對作品的傳播方式有多種需求。影視、舞臺表演、出版書籍、製作節目等方式,可以滿足社會的不同主體、不同層次的需要。為此,作品需要不斷演繹、發展。

  4、就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言,同一作品可以有多種演繹形式。不同的演繹方式需要不同的能力,而原創作者不一定具備這些能力。如作詞作曲家並不一定具備演唱者的能力,小說的作者不一定懂電影編導,而作品的傳播需要這些演繹形式;從另一方面來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達的思想,這與《專利法》保護髮明創造的思想不同,因此,對作品的演繹作出再創作勞動的主體,法律給予充分的認可和保護。

演繹作品的多重著作權的行使規則

  馬克思《資本論》中指出, 科學 勞動部分以今人的協作為條件,部分又以前人的勞動 利用為條件。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科學技術成果的取得中,今人和前人的關係。這是因 為科學技術不是哪一個 時代 的產物,而是人類社會整個 歷史 不斷積累起來的知識結晶,是後人在繼承前人知識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創作科學技術作品,也必然要繼承前人的 知識。所謂演繹作品,是指“從原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這種派生作品雖有後一創作者的精 神成果在內,但又未改變原作之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形式”。

  多重著作權的行使比較複雜,從時間的先後考慮,如演繹作品,就可能在原創作品基礎上依次產生翻譯作品、連環畫、電視電影作品等,每一種後續產生的作品產生都有鄰接權,其行使均應徵得在先權利人的同意。從整體和局部的角度考慮,使用部分作品,不得侵犯整體作品的使用權。如使用翻譯的連環畫作品,就不能擅自使用其畫面。多重著作權的行使必須考慮在先作品權利和整體作品權利。

  《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的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演繹作品的作者在演繹他人的作品時,除非該作品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一般應取得原作 者同意並支付報酬,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同時,還應該保持與作品的同一性、完整性 ,不得擅自變更作品的 內容 和作者的觀點。

  (一)徵得權利人同意規則

  對演繹作品的利用應當分別徵得在先權利人同意並支付報酬,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不管其中有多少權利人,從理論上說應分別徵得權利人同意,任何一個權利人未被徵得同意的,都有可能引起對該權利人的侵權。這是核心原則,是基於利用他人成果就要支付報酬,創造利益者享有該利益的基本規推導出來的。

  (二)不得侵犯在先權利人原則

  對作品的任何利用均不得侵犯在先版權人的署名權及其他著作權(如不得歪曲作品)。

  這兩個原則不僅是演繹作品多重著作權的行使規則,也是影視作品、彙編作品等最易存在多重著作權的典型作品在行使著作權時的共同一致規則。但是,對第一條規則的堅持有可能導致妨礙作品流通,而如果不堅持,則會侵犯他人權利,最終會動搖整個著作權制度。此時需要藉助一些其他制度來緩解這一缺陷,可通過完善以下兩種制度來解決:

  首先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有關組織獲得著作權人、鄰接權人等的授權集中管理權利人的著作權、鄰接權的制度。由於信息的可擴散性,經常出現著作權人、鄰接權人無法或者難以行使其權利情況的發生;另外,人們在使用作品或者鄰接權客體之前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往往也是不現實的。為瞭解決這個矛盾,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應運而生。實踐證明,對於權利人無法或難以行使的權利交由著作權集體管理代為管理,是一條切實可行的途徑。經過權利人的授權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者鄰接權客體並收取使用費,將收取的使用費按照一定比例返還給權利人。通過這種方式,權利人實現了自己的權利,同時也給使用者帶來了方便,從而提高了作品使用的效率,由此可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實際上起到了溝通權利人和使用者之間的橋梁作用。另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還可以進行訴訟、仲裁活動,能有效地遏制各類侵權活動,為權利人節省了時間、精力、金錢等。著作權集體管理不同於行政管理,前者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基於國家授予行政管理機關的公權力所進行的管理,而後者是權利人授權管理者管理其權利,權利人與管理者之間處於平等地位。因此,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功能,由其申請報酬,由其尋找著作權人併發放報酬,將大大減少多重著作權行使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

  其次是完善合同制度和法律。如使用人和著作權人可在合同中約定:一次性買斷所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以後的利用則全部向買受人支付報酬和申請,而不必再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支付報酬。法律可強制性規定某類著作權的行使只征求某些著作權人的同意,即明確規定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的範圍。從私權角度出發,多重著作權最理想的行使模式是約定著作權一次性買斷。合同充分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行使版權是極其私人的事情,如何實現自己著作權利益最大化,當事人自己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法律或者集體管理機構的介入,多半是為迎合公共利益文化傳播需要,而著作權行使之真正內涵必須通過合同的方式詮釋,所以著重探討多重著作權的合同一次性買斷,且認為這是行使多重著作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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