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轉托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基金轉托管是指同一投資人將托管在一個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出至另一代銷機構的業務。
辦理轉托管業務需攜帶的證件和資料種類與辦理申購與贖回時需攜帶的相同。
一是將基金份額轉入(轉出)上證所系統,即在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營業部與上證所系統外基金代銷機構櫃面之間的轉托管;
二是在上證所系統內的轉托管,即在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的不同營業部之間的轉指定,或在不同會員的營業部之間的轉指定。
基金持有人在進行轉托管時,可以將其在一個銷售機構(地點)所購買的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轉出,也可以部分轉出,但在轉托管完成後轉出和轉入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餘額都不得低於《基金契約》規定的最低持有份額。若轉托管後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地點)托管的某一基金單位餘額低於最低份額,該轉托管應確認為不成功。若投資者本基金份額餘額原已低於最低份額,轉托管時必須一次全部申請轉出,若申請數量不是全部數量,註冊與登記過戶部門應將該轉托管確認為不成功。
申請轉托管的投資者須先在轉入銷售機構開立基金賬戶;轉出的基金單位,經註冊登記中心確認後記入轉入方基金賬戶;投資者轉出的基金單位須為基金賬戶的可用餘額,且每次只能選擇一隻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單位進行轉托管;投資者轉出的基金單位一經受理即被凍結,投資者辦理轉托管時須填寫基金份額。
基金轉換與轉托管不同
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在持有某一公司發行的任一開放式基金後,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轉換成該公司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單位,再申購目標基金的一種業務模式。
基金轉換隻能轉換為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一註冊登記人登記存管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並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而轉托管是指同一投資人將托管在某一個銷售網點的基金份額轉出至(可以是不同銷售機構,但須是代理銷售所轉托管的基金的機構)另一銷售網點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