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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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質(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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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質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範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狹義僅反映一定時期內城市的主要職能;廣義包括城市的主要職能及其發展方向。一個城市只有一種性質,而城市職能可以多個並存。在單一職能的城市中,城市性質與職能一致。多職能的城市性質較難辨別,需進行多方面分析論證才能確定。城市性質對一個城市的發展方向,對其生產、生活及其本身的發展與建設有深遠影響。
①為城市總體規劃提供科學依據,使城市在區域範圍內合理髮展,做到真正發揮每個城市的優勢,揚長避短,協調發展;
②為確定城市合理髮展規模提供科學依據。城市規模是否合理,主要表現在城市職能作用是否得到充分發揮;
③可明確城市內部及城市所在區域範圍內,重點發展項目及各部門間的比例關係;
④可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土地有效利用率。城市內部多是工業用地偏高,生活用地不足,應通過確定城市性質,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調整。確定城市性質是一項綜合性和區域性較強的工作,必須分析研究城市發展的歷史條件、現狀特點、生產部門構成、職工構成、城市與周圍地區的生產聯繫及其在地域分工中的地位等。
1,動態特征;城市地位與職能不是一成不變的.城市性質所描述的是主要是城市未來的職能與地位,和城市現狀職能可能存在一定的區別,甚至是較大的差別.
2,多元化特征;作為城市發展目標的一部分,城市性質中所描述的城市職能通常是多元的,同時常常與多個具體的城市發展目標相對應.
3,綱領性特征;作為描述城市發展戰略的目標的一種方式,城市性質是對城市定位與職能的高度概括,具有指導城市建設的戰略性意義.
4,主客觀結合的特征;對現狀的準確把握和實事求是的科學預測是恰當地確定城市性質的基礎.
- 能為城市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的制定提供科學依據。
- 能為確定城市的合理規模提供科學依據。
- 能明確城市部門結構,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
- 能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資源,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 全局與局部相結合的原則。
- 區域內各城市合理分工的原則。
- 城市現狀和未來發展相結合。
- 詳盡地占有和分析資料。
1、確定城市性質的依據
(1)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劃、遠景規劃和區域規劃。
(2)區域自然、資源、能源、國防及歷史條件。
(3)城市發展現狀。
(4)城市發展遠景。
(5)經濟地理位置和交通運輸條件。
2、確定城市性質的方法
(1)定性分析法。
(2)定量分析法。
(3)比較分析法。
(4)綜合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