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約利用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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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約利用的概念最早來源於對農業利用的研究,由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1772-1823)等古典政治經濟學家在地租理論中首次提出。所謂農業土地集約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積的土地上,集中地投入較多的生產資料和活勞動,使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較小面積的土地上獲得高額產量和收入的一種農業經營方式。按照生產要素投入的構成不同,農業土地集約利用分為資金密集型、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
由於土地利用報酬遞減規律的作用,土地利用集約度的提高是由限度的,理論上,當對土地連續投入資本和勞動力達到經濟上的報酬遞減點,即邊際收益等於邊際產出時,經營者將不會追加投入,這一臨界點就是土地利用的集約邊界,達到了集約邊界的土地利用稱之為理論上的集約利用,反之,未達到集約邊界的土地利用稱之為理論上的粗放利用。
土地集約利用實質上土地投入產出的關係,即以在土地上最少的投入獲得最高產出,其內涵擴展包括以下3層含義:
1、土地地塊集約利用,它是指區域某一土地利用類型的地塊集約化利用。
2、土地類型集約利用,它是指區域同一土地利用類型土地集約化利用。
3、區域土地集約利用,主要是根據有限土地資源自然屬性(土地經濟、生態、適用性)和社會屬性(市場供求關係、城市發展需求、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對土地資源利用的優化配置。
對各種土地類型集約高效利用的同時,在區域土地利用合理性結構條件下實現區域土地的最大產出和土地利用效益,達到區域土地集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