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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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代理人(Land Registration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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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土地登記代理人[1]
土地登記代理人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並經有關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土地登記代理人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後,才能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活動。土地登記代理人為委托人辦理土地登記申請、指界、地籍調查、領取土地證書等業務,並按其所提供的服務收取佣金。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職業資格[1]
我國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是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和發起設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的必備條件。根據《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土地登記代理人只能受聘於一個土地登記代理機構,並以機構的名義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
(1)職業資格考試
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土資源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2)報名條件
根據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①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4年。
②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2年。
③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④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⑤取得理工、經濟、法律類博士學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相關工作滿1年。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並申請登記。
(3)考試科目
共考4科:《土地登記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實務》。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4)考試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是每年的5月份,考試是當年下半年(一般是11月份)的周末。
(5)考試方式
筆試、閉捲,部分科目是標準化考試。
(6)合格標準
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7)註冊登記
取得《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登記後方可以“土地登記代理人”名義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業務。
辦理註冊登記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②恪守職業道德;
③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土地登記代理人崗位上工作;
④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規定到指定的機構辦理再次登記手續。變更職業機構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再次登記,還需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的證明。登記管理機構及登記初審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登記、使用及有關情況等。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基本素質[2]
(1)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能夠運用法律知識處理土地登記代理中的問題。
(2)具有房地產業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熟悉與土地相關的建築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知識。
(3)具有專業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4)在土地登記代理活動中應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形象。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3]
土地登記代理人應以誠實信用作為自己執業的基本原則,應充分認識到誠實信用原則是發展事業的根本基礎。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方面,有的土地登記代理人不講信用而引起經濟糾紛,造成某些機構和個人的經濟損失,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另一方面,土地登記代理人在做了大量業務活動,付出心力、財力、勞力後,而被委托方拋棄的事情也時有發生。對於這種現象,土地登記代理人要採取措施加以防範,對於土地登記代理人來說,正確認清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土地登記代理人的權利
(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活動。
(2)執行土地登記代理業務,按照規定在合同上簽署姓名,並根據合同約定獲取報酬。
(3)要求委托人提供與代理有關的資料。
(4)拒絕執行委托人發出的違法指令。
(5)保護自己的勞動成果和知識產權。
(6)接受職業繼續教育和培訓。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土地登記代理人的義務
(1)按照執業資格規定的範圍,從事土地登記代理活動。
(2)根據合同約定,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5)參加職業繼續教育和培訓。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管理[4]
土地登記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主要以下幾個方面。
1.資格認證與定期登記制度
實行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認證與定期登記制度,是確保土地登記代理人員知識、素質與技能的保證。代理人員要想進行正式合法的土地登記代理工作,必須通過資格認證,經登記備案後才能進行。資格認證須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考試申請,經審查合格,參加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取得職業資格證書、需要辦理登記備案的人員,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土地登記代理機構同意後,送所在地省級土地代理登記初審機構,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國土資源部或其授權機構辦理登記。准予登記的申請人,由國土資源部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土地登記代理人登記證”。
2.培訓教育制度
培訓制度是保證與提高土地登記代理人員文化水平與業務素質的有效手段。《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登記代理人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