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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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贈與合同是指一國當事人(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另一國當事人(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財產的協議。
國際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所有的表示,還需要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表示。如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贈與合同不能成立。
2、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不以對價為基礎,但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附有一些義務,這些義務與所取得的利益沒有互為代價的意義時,也視為贈與。
3、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還是諾成合同,各國立法不一: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規定贈與合同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為有效成立,無須交付贈與物,但在動產贈與中,如未立有字據,除即時給付外,在未給付之前贈與人可撤消贈與;在不動產贈與中,須經登記才能轉移所有權。一些國家認為贈與合同在交付贈與物時成立,如果法律規定對某些贈與須用書面、人證、公證或登記手續,則在履行手續後合同才能成立。中國採取後一種立法例。大陸法民法還規定,贈與人可因受贈人忘恩負義、本人經濟困窘、贈與後因生有子女等原因撤消贈與。
國際贈與合同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公民作為贈與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法人為了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而實施的贈與行為無效。國家和國際組織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成為贈與合同的主體,例如,某國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別國或國際組織贈與金錢或物資與以救濟。
國際贈與合同的客體是財產而不是贈與行為。贈與合同的客體是相當廣泛的,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但一些國家對公民贈與標的物的範圍和贈與的程式也有限制性規定。國際贈與合同的形式,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對不動產或贈與較大價值的財物,應當提倡採取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