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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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赠与合同是指一国当事人(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另一国当事人(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的协议。
国际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表示,还需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如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这些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没有互为代价的意义时,也视为赠与。
3、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各国立法不一: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规定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为有效成立,无须交付赠与物,但在动产赠与中,如未立有字据,除即时给付外,在未给付之前赠与人可撤消赠与;在不动产赠与中,须经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一些国家认为赠与合同在交付赠与物时成立,如果法律规定对某些赠与须用书面、人证、公证或登记手续,则在履行手续后合同才能成立。中国采取后一种立法例。大陆法民法还规定,赠与人可因受赠人忘恩负义、本人经济困窘、赠与后因生有子女等原因撤消赠与。
国际赠与合同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公民作为赠与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法人为了逃避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国家和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主体,例如,某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别国或国际组织赠与金钱或物资与以救济。
国际赠与合同的客体是财产而不是赠与行为。赠与合同的客体是相当广泛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但一些国家对公民赠与标的物的范围和赠与的程序也有限制性规定。国际赠与合同的形式,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对不动产或赠与较大价值的财物,应当提倡采取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