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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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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貿易行政訴訟

  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是指在WTO制度下,國際貿易行政的利害關係人不服國際貿易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的活動與制度。[1]

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征[1]

  第一,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而且是國際貿易領域內的主體涉外性。國際貿易包括進口出口兩個方面,相應地,國際貿易商可以分為國內進口商、國內出口商;國外進口商、國外出口商等類別。根據行政訴訟原告、被告、第三人的當事人結構,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 《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我國發生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案件,通常訴訟中的訴訟主體除了原告、被告之外,會有第三人。比如,在原告是國內生產商的情況下,第三人通常會是採用傾銷等手段對其利益造成侵害的國外出口商;在原告是國外出出口商的情況下,第三人通常可能會是國內進口商或者國內生產商等。總之,根據國際貿易行政管理關係的特點,以及行政訴訟當事人的原理,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中通常會有外國的個人或組織作為當事人。

  第二,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具有專項性,屬於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別範圍。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是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指出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範圍,即: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與國際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三類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結合其他法律文件認定的“其他國際貿易行政案件”。@這使得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在受案範圍,與其他領域的涉外行政訴訟,如公安、民政等領域的明顯不同,屬於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別範圍。

  第三,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受WTO法的影響,具有弱涉外性。我國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設立背景、原因、目的、內容、功能等,都與中國履行WTO法定義務有著密切關係。雖然我國法院,同絕大多數WTO的成員方一樣,並不能直接依據WTO法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而是適用經過國內立法轉化的有關規定;儘管WTO層面的爭端解決機制對我國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並不完全構成“二審”式的監督,而且國際貿易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也不能直接援引WTO法來主張自身的自由權益,但是整個國際貿易行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處於WTO法的保護之下。WTO法、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判例會對我國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產生影響。特別是在國內法制不健全、國內法規定模糊等情況下,將會對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產生更大影響。

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制度來源[1]

  在當前,主張國際貿易行政訴訟是涉外行政訴訟的顯要類型,除了上述的理論推演之外,更有力的論據是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已經具有無可爭議的、多方面的制度來源,或者說已有諸多有效規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制度來源有國內與國際兩個層面。前者是直接的強淵源,後者是間接的弱淵源,兩者共同組成相對獨立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制度。

  國內層面的制度淵源,又有實體制度淵源與程式制度淵源兩大類。前者包括我國的《對外貿易法 、《海關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併與分立的規定》、《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後者包括 行政訴訟法 及關於適用它的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以及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3個專門司法解釋,等等。

  國際層面的制度淵源主要由WTO法構成,包括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貿易技術壁壘協議、關於反傾銷的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條款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以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文件等。。除了成文法以外,WTO爭端解決機構作出的判例,由於其對國內裁決的間接影響力,也應認定為屬於我國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國際層面的制度淵源。

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主要功能[1]

  第一,WTO法定義務履行功能。從國際法國內化的層面來看,我國的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制度本身就是我國履行入世承諾,承擔國際義務的產物。@在其建立後,雖然法院不能在國際貿易行政訴訟過程中直接適用WTO法,但是,由於其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專項性,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中適用的法主要是轉化為國內法或者符合WTO法規定的國內法。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依法解決國際貿易行政糾紛的作用,正是我國切實履行WTO法定義務的主要方式。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無疑具有履行WTO法定義務的功能。

  該功能向其他國家表明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WTO法要求的國際貿易行政法律救濟制度。更重要的是“對中國而言,這不僅僅是履行入世相關義務的應時之需,更是順應現代法治發展的要求,在以規則為導向的WTO多邊貿易體系中實現與各成員國和地區經貿關係良性互動的前提和保障。

  第二,國際貿易行政糾紛解決功能。從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活動過程來看,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同一般行政訴訟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解決行政糾紛的活動。國際貿易行政訴訟的審理對象—— 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決定了它的顯要功能就是解決國際貿易行政糾紛。這些糾紛主要分佈在國際貨物貿易行政領域、國際服務貿易行政領域、國際知識產權貿易行政領域,以及其他國際貿易行政領域。

  第三,國際貿易權益救濟功能。國際貿易權益是國際貿易法律制度賦予國際貿易經濟主體及相關方的權利和利益。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原告之所以提起訴訟,就是為了其權益得到救濟。國際貿易行政訴訟作為涉外行政訴訟的一種特殊類型;作為在WTO法的要求下,廢止和糾正妨礙國際貿易往來的違法規則和行為,補救受損方國際貿易權益的司法救濟活動和制度,其直接目的就在於救濟受損方的國際貿易權益。而且按照WTO法定的國民待遇原則(或者說同等原則),它既為外籍當事人提供救濟,也為本國當事人提供救濟。這種功能是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前述兩種功能在原告方的體現,同為其整體功能的重要方面。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袁勇.論國際貿易行政訴訟(A).法治論叢.2007,22(3):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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