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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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科目設置[2]
1)本科目反映有償轉讓國有資源(資產)使用費而取得的收入。
2)在新科目中,“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款下設置了海域使用金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特種礦產品出售收入、專項儲備物資銷售收入、利息收入、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收入、計程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及其他國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八項。其中特種礦產品出售收入、專項儲備物資銷售收入、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收入、計程車經營權有償出讓和轉讓收入為新設科目。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內容[3]
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社會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範圍內實行特許經營項目的有償出讓收入和世界文化遺產的門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海域使用金、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管理[3]
國有資源和資產是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費”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各地適應國有資源和資產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積極探索國有資源和資產開發、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斷加強和規範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於國有資源和資產的範圍不夠明確,對其有償使用的性質認識不清,加上管理體制不順、管理制度不健全、徵管措施不力,致使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的範圍還比較小,市場化配置率還比較低,國有資源和資產的浪費現象在一些領域還比較嚴重,有償使用收入流失隱患較多,收入部門化、福利化的現象在一些地方還比較突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全面推進國有資源有度開發、有序利用、有償使用,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促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重要舉措。
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使用[3]
加強國有資源和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的結合,對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形成的可用財力,要納入統一的政府預算體系。對國有資源和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財政部門除按規定安排相應的手續費(佣金)和補償征收成本、管理費支出外,其餘按照“取之於資源、用之於資源”的原則,主要用於國有資源的開發、建設和維護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