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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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國家的一種權力,它是指在某物拍賣之前,與持有人進行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在價格上若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國家有關部門便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使用“國家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的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商確定。”但在與持有人進行協商的過程中,雙方在價格上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這時國家文物局便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使用“國家優先購買權”。
國家優先購買權行使的模式先後具體表現為“拍前協商”模式、“拍中定向”模式和“拍後先得”模式三種。“拍前協商”模式下,文物不經過公開拍賣競價,價格通常被壓得比較低,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打擊了他們出讓文物的積極性;之後又做了“拍中定向”模式的嘗試,讓文物進入拍賣流程,但只有文博機構才有資格進場競拍。
“國家優先購買權”的實施過程一般大致如下:在拍賣前,國家通過拍賣公司發出公示,表明國家將對此場拍賣中的某些拍品行使“優先購買權”,這實際是與競拍者形成一種約定,參加拍賣即視為認可此約定。必須強調的是,國家並不參與競拍,但認可拍賣所形成的價格。當拍賣結束後,在一定時間(通常為7天)內,國家作出決定是否購買。
國家購買的文物首先必須是合法的。對於那些非法出境的文物,中國政府始終保留依法追索的權利,不會購買、也不贊成國有博物館購買。
2009年6月5日,國家文物局發函通知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藏在嘉德春拍中以554.4萬元成交的“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
國家文物局向中國嘉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發出《關於優先購買“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的函》中表示,國家文物局經研究決定,對於“中國嘉德2009春季拍賣會古籍善本專場”第2833號拍品“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按照成交價行使國家優先購買權。
這是中國政府首次採用如此方式的“文物優先購買權”。此前文物主管部門對拍賣市場所出現有必要國家收藏的重要文物,較多採用限定競買者方式,如規定只允許國家博物館和國營企業參與競拍。這次政府有關部門並不參與直接競拍,而是在拍賣之前發佈聲明,將根據某幾件拍品的拍賣結果考慮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這樣的方式被普遍認為既考慮了國家收藏的需求,也尊重和兼顧了委托方(出讓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中國嘉德在獲悉國家文物局的決定後,於第一時間將文件內容通報給第2833號拍品“陳獨秀等致胡適信札”的現場買受人。買受人得知有關部門的決定後,在深表遺憾的同時,也表達了對於國家收藏機構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