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轉貸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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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轉貸資金是指1998年以來,國家為了擴大內需,利用增發國債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投資,還款期限為10年。國家增發一定數量的國債,通過財政部轉貸給省級政府,用於地方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的資金。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決定和落實還款資金的來源,在本省範圍內統借、統籌、統還。省級財政部門作為省級政府的債權、債務人的代表,負責對財政部的還本付息工作。
國債轉貸資金要直接落實到具體項目。確定項目的原則,一是主要用於在建項目或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新上項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現重覆建設;二是用於基礎設施項目;三是項目的確定既要考慮到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到本地區綜合還款能力。國債轉貸資金應當用於以下方面的建設項目:
(一)農林水利投資;
(三)城市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建設投資;
(四)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
(五)其他國家明確的建設項目。
國債轉貸資金在1998年以來,國家為了擴大內需,利用增發國債用於地方基礎設施 建設方面的投資,還款期限為10年。它對地方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加大了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轉貸給沿海發達地區的資金還貸期限為6年,含寬限期2年,年利率為5.5%;轉貸給中西部地區的還貸期限為10年,含寬限期2年,年利率為5%。轉貸資金從財政部撥款之日起開始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