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重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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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重估價(revaluations of fixed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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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歷史成本原則,固定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價格計價,此後不作調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1993年發佈的第16號準則《固定資產》提出了重估價的基本模式。
(1)重估的依據是現行市場價值,重估價由有資格專業人員進行。
(2)重估價的增值部分列為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一個單獨的項目(假定為“重估價準備”),不確認收益;如果重估價低於賬面凈值,其差額首先沖減生估價準備,不足部分則作為當期損失。如果某一項固定資產以前估價凈損失已作為費用,則以後的估價增值部分應作為收益處理,但不得超過以前估價的損失。
(3)固定資產重估價後,應當調整累計折舊。如果按照市價對建築物進行重估,將其累計折舊和與其等額的固定資產原值沖銷,再將重 增值部分加入固定資產原值。如果是根據物價指數重估固定資產,則應當對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均作調整,使調整拍的固定資產重估價等於其原值減累計折舊。
(4)折舊額應當根據生估後的價值計算。重估減值時,已經將損失計入當期損失,折舊額即以較低的固定資產重估價為基礎。重估增值時,增值部分的折舊不得作為當期費用,而是直接作為利潤。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95年3月發佈了根據SFAS第121號《長期資產減值和長期資產清理會計》,認為,當一項長期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非貼現、無利息費用)低於其賬麵價值時,就應確認減值損失。公德所提出的估計減值損失的條件是:
(1)資產的市場價值發生重大下跌;
(2)資產的使用程式或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或資產的實物形態發生重大變化;
(3)影響價值的商業環境或法律因素髮生重大的不利變化,或者管制當局採取不利的行動或作出不利的評價;
(4)累計成本大大高於原先期望取得或建造的;
(5)當期及過去的經營損失或現金流量損失或預測表明,持續損失與一項以盈利為目的資產相聯繫。
出現上述情況則表明資產的賬麵價值不可恢復。減值損失按照賬麵價值超過公允價值的差額計量。公允價值是自願雙方在現行交易中買賣資產的金額,而不是強買強或清算出售。收的標價是公允價值的最佳標誌,應當作為計量的基礎。如果無法得到標價,公允價值的估計應當以物定環境可獲得的 最佳信息為基礎,應當考慮同類資產的價格和估價方法的結果估價方法包括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貼現率含風險因素)、期權定價模型、期權調整擴展模型、矩陣定價和基本分析。
減值確認後,減少的賬麵價值應當作為資產新的成本,併在剩餘的使用內計提折舊。
減值損失在損益表中作為稅前的持續營業收入,如果所編報的損益表包含“營業利潤”項目,則必須包括減值損失。確認減值損失的主體應當年吧下內容:
(1)說明減值資產及發生減值的條件和事實;
(2)減值損失的金額和公允價值確定的方法;
(3)如果減值損失未在損益表中單獨反映或未在括弧中說明,則說明減值損失的分類方法;
(4)減值對分部業務的影響
我國企業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依法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參見“資產評估”。
美國財務 第2行 賬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