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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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價值是指商事法律規範對於社會和個人及其群體的積極意義。它體現商法精神,統領商事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全過程。
商法價值的內涵[1]
商法的價值包括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
(一)效益價值
效益是商法價值的核心,商法對效益的追求表現出就是鼓勵商事主體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培養商事主體商事活動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商事法律制度要求商事交易迅捷並追求法律效益,要求第一交易上的定型,包括交易種類的定型和交易客體的定型,這樣加速了商事交易的迅速便捷,節約了交易時間,減少了交易費用。在國際商事交易中,票據、提單和海運單等均採用統一的格式,這樣在交易中減少了交易糾紛;第二,採取短期實效主義,商法不同於民法,為了更好的交易,採取了短期實效主義。如票據法上的票據請求權,海商法上對於船舶債權人的先取得權,以及保險法上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等。效益價值是商法的最高價值。
(二)公平和自由價值
基於效益價值,商事行為具有很強的競爭性,為了防止惡性競爭,公平就存在關鍵作用。合理分配社會利益是商法中的公平價值。正如博登海默所說的“一個法律制度若不能滿足正義的要求,那麼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它就無力為政治實體提供秩序與和平。”因此,公平價值還表現在商主體之間可有公平的法律救濟。
商法中的自由價值可以參照《合同法》中的自由價值,表現在:商主體可以自由的選擇交易對象;在不違反法律的基礎上,選擇自由的交易方式,確定交易內容;可以自由地選擇解決交易糾紛的方式:調節、仲裁和訴訟等。
(三)秩序價值
秩序價值是現代商法中的一個創新,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缺少的部分。商事交易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其本身存在著風險性和不確定性,要減少這種不確定性和風險,就必須要合理地預見和有效地規避這種風險。為了維護商事主體的利益及其交易安全,國家通過公權力對商行為進行強制干預。國家對於商事交易的干預主要表現在:登記制度、外觀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商法價值的發展[1]
(一)傳統商法價值
商法的產生源於商事習慣的產生,法國是最早進行商法成文化嘗試的國家,在西歐早期,商人們為了掙脫宗教勢力的影響以及封建制度的支配,為了更好地自由從事商行為,保護其階層的利益,逐漸地聯合起來組成了商事自治性團體。這種團體內部沒有強制機關,它們通過自治的商事規約解決商事糾紛,漸漸就形成了早期的商事習慣法。從它的歷史發展中我們可以發現,商法的產生是為了擺脫外來勢力的影響,能夠自由交易。但是,卻不能說他們追求的是效益,他們追求更多的是自由。另外,從傳統商法的特點我們也可發現:第一,它具有國際性。當歐洲商法進入資本主義時,商法實現了第一次大的轉折,各國的國內商法取代了通行於歐洲的商法,但是古代商法的國際性烙印依然存在。第二,它具有實用性。這是商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主要特點。商法的產生主要是為了商事交換,對交換的內同在合同法中已經體現,則商法的規範就體現在交換的環節上。第三,它具有更嚴格的身份性。商人作為特殊的階層,通過自治的規範約束自己,同時保護自己。適用商法,要求主體具有商主體的身份和特征。傳統商法的特征顯示商主體追求的是正義、秩序等,通過一系列的商事法律規範形成墨成的行為。商法的價值發展在不斷擴大,在不同階段不同的價值側重保護的對象不同,價值位階也不同,傳統的法律價值以秩序、正義和自由不斷升高。但是,從傳統商法到現代商法,商主體的地位不斷增加,追求的商法價值也不斷發生變化。
(二)現代商法價值
對現代商法和傳統商法的分界,不同學者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當西方市場經濟由自由競爭階段過渡到壟斷階段時,傳統的商法或叫經典商法結束,現代商法時代產生。日隨著現代社會商的不斷擴張,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商法的價值也在發生變化:1.商法的交易效率至上。效率是每位商主體追求的價值,無論是個人效率還是社會效率,商事交易是以營利為目的。從最初的為了滿足自我的生活需要到現在的生活滿足,營利成為了商人共同的目的;2.交易安全同樣重要。防止和分散風險也十分重要,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實際上就是商法追求的最高位價的價值,它們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兩者達到最佳的平衡點是現代商法的價值目標。3.包含效率與公平。效率和安全體現了商法的營利屬性,而公平正義則更多地反映了商事交易的社會屬性,[效率和公平是商法價值中關於位階較為爭議的兩大價值,但也是商法中不可缺少的價值 ,基於商人這一特殊的階層,效率是他們追求的外在形式 ,效率之後考慮安全和公共利益。
現代商法價值在傳統商法的基礎上,無論從縱向還是橫向,它的內涵都發生了變化,從一般的法律價值到特殊法律價值的變化,效率與公平的交替變化 ,這表明商人地位的上升和商法意識的覺醒,這對我們社會的經濟轉型具有很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