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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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trademark apprai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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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是指商標評審委員(簡稱商評委)會就當事人的申請,對商標專用權作出予以確認或撤銷的裁決的活動。
商標評審是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商標爭議進行裁決的行政程式。《商標評審規則》制定於1995年,並於2002年9月和2005年9月進行了兩次修改,2014年5月28日進行了第三次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5號)。
這裡"裁決"是裁定和決定的統稱。裁定是商評委對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發生的商標爭執的處理方式;決定是商評委對商事人不服商標局關於商標的使用違反法律規定、商標註冊不當或其 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等的處理決定而申請商標評審事宜的處理方式。
(一)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覆審;
(二)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覆審;
(三)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覆審;
(四)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覆審;
(五)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覆審;
(六)在先商標權利人對註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認為註冊不當商標提出撤銷的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申請評審的案件依照《商標法》及其《細則》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其內容包括:
(一)申請評審案件是否屬於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範圍;
(二)案件申請人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三)申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評審案件申請;
(四)申請評審的書件是否齊備;
(五)申請人是否有具體的評審請求和事實依據;
(六)是否交納評審規費等。
1、國內申請人提交評審申請,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也可以直接辦理。
2、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評審事宜,應當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
3、當事人委托商標代理組織申請商標評審事宜的,應當交送代理人委托書一份。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代理內容及許可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代理人委托書還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國籍。
4、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或者參加商標評審,應當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書和有關證明的公證、認證手續,按對等原則辦理。外方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
(一)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覆審的案件(以下簡稱駁回覆審);
(二)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覆審的案件(以下簡稱異議覆審);
(三)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案件(以下簡稱爭議申請);
(四)不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覆審的案件(以下簡稱撤銷覆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