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證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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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證券化是指發起人把商標權未來可產生的、可量化的現金流作為基礎資產,轉讓予特定目的機構,由這一機構利用合理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將流動性較差的商標權收益,轉化成可以自由流通的證券,從而進行融資的過程。
商標權證券化中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第一,商標權獨立性較差導致價值波動較大。商標權證券化與專利權、著作權證券化相比,商標權價值的獨立性較差的特點使得其穩定性較差,證券化的風險更大。商標權的作用是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商標權的價值是和其代表的商品和服務相關的,商標權的價值並非總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穩步增長,有可能由於其代表的商品和服務出現質量問題等原因而急劇貶值,導致基礎財產惡化而造成證券化失敗。由於商標權與企業的經營狀況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企業的經營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有可能影響商標權的價值,這無疑會給商標權的證券化帶來風險。
第二,商標權自身的法律狀況會給證券化帶來一定的風險。擬進行證券化的商標權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這為商標權證券化增加了風險。
第三,價值評估準確性很難達到。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商標權的價值評估的準確性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很難得到保證。商標權的真實價值並不是商標標識本身的價值,而且其所蘊含的商譽價值又是很難準確評估的。商標權的無形性特征導致其有被不合理評估的可能性,這也為商標權證券化增加了風險。
商標權證券化風險的控制[1]
- 第一,發揮特定目的機構的風險隔離作用。
資產證券化得以成功有效運行的核心,在於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特殊目的機構(SPV)這一風險隔離機制。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商標權證券化的基礎——基礎財產不受到原始權利人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破產風險等情況的影響,從而隔離證券化失敗的風險,確保基於基礎財產即可獲得的穩定現金流不會受到來自原始權利人的影響,以保證投資者的證券利益。
- 第二,通過加強商標權人的義務來控制風險。
其一,針對商標權自身的法律狀況給證券化帶來的風險,商標權證券化制度可以通過規定權利人嚴格的事先聲明義務和瑕疵擔保義務進行規避。其二,針對商標權本身獨立性較差、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密不可分的特征,在證券化過程中,雖然商標權已經真實銷售給了SPV,但仍然要規定原權利人有合理維護商標權的義務,原權利人必須保證其商標被合理的使用和維護,按時進行續展,保證商品或服務的質量,保證商標權不被醜化和淡化等,以此保持基礎財產的相對穩定。
- 第三,通過信用評級、增級中的外部擔保來控制風險。
信用評級和增級是證券化過程中的必經步驟,是指在證券發行之前,由SPV對基礎資產進行內部的信用評估,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外部評估,以幫助投資者對該證券做出正確、客觀的認知。在信用評級中,評級機構可能會做出信用等級較低的評估結論,此時,SPV就需要另尋其他外部擔保來增強該證券的信譽,該外部擔保通常是由另一信譽較高的法人作出,由該法人擔保在證券化失敗時,SPV無法承擔的債務由其補充承擔。信用評級、增級中的外部擔保亦可以有效降低商標證券化的風險。
除此之外,商標證券化還可以通過加強行政機關的市場監管、優化SPV運行模式、謹慎選擇基礎資產等舉措來規制風險因素,實現該項制度在我國的逐步運用與發展。
- ↑ 劉迪.多舉措加強商標證券化風險控制[N].證券日報,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