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讓渡規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自願讓渡規律是指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買賣雙方以自願成交為原則,實現自主的商品交換。
商品是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統一體。從實現商品價值方面看,在通常情況下,商品所有者只能在接近於商品價值的條件下才會出售商品,否則就要蝕本。如果虧蝕過多,不用說擴大生產經營,就連簡單再生產或在原有規模上的經營也不能維持。從取得商品使用價值方面看,商品購買者在市場上尋求他們需要的使用價值。只有在商品使用價值符合消費者需要的條件下,消費者才會購買商品。自己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護者,因而商品交換必然按自願成交的客觀要求進行,買賣雙方各自的經濟利益才能得到維護和增進。如果違背自願原則在強制下成交,商品的使用價值可能不為社會所需,商品的價值實現會因脫離實際而成為虛假的。這不僅造成社會生產的浪費,併進一步妨礙再生產的正常進行,還會最終損害交換雙方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見,在市場經濟中;如果交換的價值量不等,或者是使用價值不適合需要,就不可能有自願的交換活動發生。
商品的自願讓渡有著一定的客觀基礎和條件。主要是:
1、以不同的所有者為基礎。商品與貨幣相交換是以不同所有者為前提條件的,因而它也是商品自願成交的基礎。在市場經濟中商品內在使用價值與價值的矛盾,表現為市場上商品出賣者與商品購買者的外在矛盾。即商品的出賣者要想實現商品的價值,只有讓渡商品的使用價值,而商品的購買者要想取得商品的使用價值,只有讓渡商品的價值。總之,兩者必居其一,而不能兼而有之。這正是由不同所有者這一屬性所決定的產品只有採取商品交換這一形式,才能實現生產與消費、供給與需求的經濟聯繫。不同所有者只有自願成交,各自的經濟利益才能得到實現。
2、以平等互利為條件。平等互利是指商品的買者和賣者之間地位平等,表現為商品的賣者有權自由決定商品的出售條件,商品的買者有權決定商品的購買條件,雙方交換的商品在價值量上要相等,在使用價值上必須滿足對方的需要。平等互利是將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的買賣雙方銜接和協調在一起而為買賣雙方共同接受的基本準則。
3、以經濟利益為核心。自願讓渡的核心是通過公平買賣實現交換雙方各自的經濟利益。凡是用超經濟的強制手段進行的交換行為,必然使交換的一方受到經濟利益上的損害,從而在長期中損害交換雙方的經濟利益。從實質上看,惟有自願讓渡,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才能切實得到維護。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商品質量。商品自願讓渡表明,沒有對使用價值的需要,價值就不能實現。因此,買者在自願成交中起決定性作用。購買者在購買商品時一定要選擇那些既物美價廉,又適合自己需要的使用價值。這就在客觀上對商品的質量提出了要求。同樣的商品,購買者一定要選擇那些質量好而價格又合理的,而那些質次價高的商品就會出現積壓或滯銷,甚至價值無法實現,生產者和經營者就要受到經濟損失。
因此,對於生產者和經營者而言,只有不斷提高勞動效率,降低單位商品價格;同時不斷改進技術,加強管理,提高商品質量,才能確保在自願成交過程中被消費者所選擇,從而實現自身的經濟利益。如果忽視了這一要求,生產者盲目生產、粗製濫造,商品在市場上無人問津,就會受到懲罰。
2、有利於商品合理流通。商品自願成交就使得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努力擴大商品的流通範圍,即哪裡有需要,商品就流向哪裡,使商品的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都能夠在此基礎上順利地加以實現。自願讓渡規律在此表現為,商品經營者能夠依照消費者的需要,組織與協調商品流通。商品的合理流通是建立在商品自由流通的基礎上的,沒有自由的商品流通就無法尋找和發現商品的合理流通。而商品自由流通又是以自願讓渡為前提的。因此,可以說自願讓渡有利於商品的合理流通。
3、有利於市場競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競爭是通過商品的自願讓渡加以實現的。因為,沒有自願成交,商品交換關係就只能是扭曲的、不平等的,就必然存在著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在此基礎上的競爭就因缺乏公平性,而具有極大的副作用,或者說它就難以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如果自願讓渡原則能夠在實際生活中被貫徹和遵循,商品交換關係就真正成為聯繫生產與消費、供給與需求的紐帶,交換就會使交換雙方各得其所,其各自的經濟利益就會得到維護和實現。在此基礎上的競爭因公正合理,就會極大地發揮出推動經濟發展的作用。
4、有利於協調各種經濟關係。自願讓渡是商品所有者權利、意志的反映,在商品交換過程中它實現商品等價交換的客觀要求,因而通過自願讓渡所建立起來的商品交換關係就是順暢、協調的。商品流通領域是各種經濟關係的匯聚之地,在交換過程中奉行自願讓渡的準則,必然使流通領域中諸多經濟關係得以協調。這不僅有利於商品流通井然有序、順暢地進行,同時也有利於生產和消費的健康發展。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遵循自願讓渡規律的客觀要求,對於維護和實現經濟主體的利益,對於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