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让渡规律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自愿让渡规律是指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买卖双方以自愿成交为原则,实现自主的商品交换。
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从实现商品价值方面看,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所有者只能在接近于商品价值的条件下才会出售商品,否则就要蚀本。如果亏蚀过多,不用说扩大生产经营,就连简单再生产或在原有规模上的经营也不能维持。从取得商品使用价值方面看,商品购买者在市场上寻求他们需要的使用价值。只有在商品使用价值符合消费者需要的条件下,消费者才会购买商品。自己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护者,因而商品交换必然按自愿成交的客观要求进行,买卖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和增进。如果违背自愿原则在强制下成交,商品的使用价值可能不为社会所需,商品的价值实现会因脱离实际而成为虚假的。这不仅造成社会生产的浪费,并进一步妨碍再生产的正常进行,还会最终损害交换双方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交换的价值量不等,或者是使用价值不适合需要,就不可能有自愿的交换活动发生。
商品的自愿让渡有着一定的客观基础和条件。主要是:
1、以不同的所有者为基础。商品与货币相交换是以不同所有者为前提条件的,因而它也是商品自愿成交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中商品内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表现为市场上商品出卖者与商品购买者的外在矛盾。即商品的出卖者要想实现商品的价值,只有让渡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商品的购买者要想取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有让渡商品的价值。总之,两者必居其一,而不能兼而有之。这正是由不同所有者这一属性所决定的产品只有采取商品交换这一形式,才能实现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经济联系。不同所有者只有自愿成交,各自的经济利益才能得到实现。
2、以平等互利为条件。平等互利是指商品的买者和卖者之间地位平等,表现为商品的卖者有权自由决定商品的出售条件,商品的买者有权决定商品的购买条件,双方交换的商品在价值量上要相等,在使用价值上必须满足对方的需要。平等互利是将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的买卖双方衔接和协调在一起而为买卖双方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
3、以经济利益为核心。自愿让渡的核心是通过公平买卖实现交换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凡是用超经济的强制手段进行的交换行为,必然使交换的一方受到经济利益上的损害,从而在长期中损害交换双方的经济利益。从实质上看,惟有自愿让渡,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才能切实得到维护。
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质量。商品自愿让渡表明,没有对使用价值的需要,价值就不能实现。因此,买者在自愿成交中起决定性作用。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选择那些既物美价廉,又适合自己需要的使用价值。这就在客观上对商品的质量提出了要求。同样的商品,购买者一定要选择那些质量好而价格又合理的,而那些质次价高的商品就会出现积压或滞销,甚至价值无法实现,生产者和经营者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而言,只有不断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单位商品价格;同时不断改进技术,加强管理,提高商品质量,才能确保在自愿成交过程中被消费者所选择,从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如果忽视了这一要求,生产者盲目生产、粗制滥造,商品在市场上无人问津,就会受到惩罚。
2、有利于商品合理流通。商品自愿成交就使得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努力扩大商品的流通范围,即哪里有需要,商品就流向哪里,使商品的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都能够在此基础上顺利地加以实现。自愿让渡规律在此表现为,商品经营者能够依照消费者的需要,组织与协调商品流通。商品的合理流通是建立在商品自由流通的基础上的,没有自由的商品流通就无法寻找和发现商品的合理流通。而商品自由流通又是以自愿让渡为前提的。因此,可以说自愿让渡有利于商品的合理流通。
3、有利于市场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是通过商品的自愿让渡加以实现的。因为,没有自愿成交,商品交换关系就只能是扭曲的、不平等的,就必然存在着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在此基础上的竞争就因缺乏公平性,而具有极大的副作用,或者说它就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争。如果自愿让渡原则能够在实际生活中被贯彻和遵循,商品交换关系就真正成为联系生产与消费、供给与需求的纽带,交换就会使交换双方各得其所,其各自的经济利益就会得到维护和实现。在此基础上的竞争因公正合理,就会极大地发挥出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4、有利于协调各种经济关系。自愿让渡是商品所有者权利、意志的反映,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它实现商品等价交换的客观要求,因而通过自愿让渡所建立起来的商品交换关系就是顺畅、协调的。商品流通领域是各种经济关系的汇聚之地,在交换过程中奉行自愿让渡的准则,必然使流通领域中诸多经济关系得以协调。这不仅有利于商品流通井然有序、顺畅地进行,同时也有利于生产和消费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遵循自愿让渡规律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和实现经济主体的利益,对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