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付款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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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付款信用證(Credit Payable by Tr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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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號付款信用證[1]
商號付款信用證是指以進口商,即開證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是付款信用證的一種。
開證行先代進口商墊付票款購買出口商的匯票,然後憑票向進口商索還墊款。由於進口商在向開證行付款時須負擔銀行墊款的利息,因此,在信用證中規定有“利息條款”。開證行保證在出口商提交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時,承擔付款責任。如開證行在向進口商索還墊款而遭到拒付時,則對出口商無追索權。因而,在信用證上規定有“對出票人無追索權”條款。
商號付款信用證的特點[2]
商號付款信用證一般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以開證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但仍由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驗單付款。國際商會“500”認為:“信用證不應要求開立以申請人為受票人的匯票。然而,如果信用證要求開立以申請人為受票人的匯票.銀行可將這種匯票認為是附加單據。”也就是說銀行把它轉交給申請人和不影響銀行作為第一付款人的責任。
商號付款信用證的分類[3]
根據進口商付款時間不同,商號付款信用證又可分為:商號即期付款信用證和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
商號即期付款信用證(Credit SightPayable by a Trader),是以進口商為匯票付款人的即期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開證行與進口商的關係,是開證行代進口商墊付票款購買出口商的匯票,然後憑票向進口商索取歸還墊款。所以進口商要負擔銀行墊款利息併在信用證上規定了這種“利息條款”。開證行與出口商的關係是開證行向出口商保證在出口商提交了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時,開證行承擔必須預付款責任。因匯票付款人是進口商,當開證行向其索還墊款而遭拒付時,按理可向出口商迫索票款,但為免除出口商被追索顧慮,信用證上規定“對出票人無追索權”,即“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條款。按《跟憑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商號付款信用證的匯票,開證行對出票人無追索權,所以這類信用證如已註明遵守《跟憑信用證通過一慣例》規定者,可不必在該證上加註“對出票人無追索權”條款。
商號承兌遠期信用證(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進口商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遠期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帶有利息條款。是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資金融通的便利。其結算程式一般是由議付行將匯票、單據寄交開證行持向進口商要求承兌,然後由開證行保存此項匯票和單據,並將承兌通知書寄給議付行。俟匯票到期時,由進口商付款贖單。因匯票帶有利息條款,進口商尚須付給出口商利息,若提前付款贖單,可少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