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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付款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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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Trader)

目录

什么是商号付款信用证[1]

  商号付款信用证是指以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是付款信用证的一种。

  开证行先代进口商垫付票款购买出口商汇票,然后凭票向进口商索还垫款。由于进口商在向开证行付款时须负担银行垫款利息,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有“利息条款”。开证行保证在出口商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时,承担付款责任。如开证行在向进口商索还垫款而遭到拒付时,则对出口商无追索权。因而,在信用证上规定有“对出票人无追索权”条款。

商号付款信用证的特点[2]

  商号付款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以开证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但仍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验单付款。国际商会“500”认为:“信用证不应要求开立以申请人为受票人的汇票。然而,如果信用证要求开立以申请人为受票人的汇票.银行可将这种汇票认为是附加单据。”也就是说银行把它转交给申请人和不影响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商号付款信用证的分类[3]

  根据进口商付款时间不同,商号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商号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

  商号即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SightPayable by a Trader),是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即期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开证行与进口商的关系,是开证行代进口商垫付票款购买出口商的汇票,然后凭票向进口商索取归还垫款。所以进口商要负担银行垫款利息并在信用证上规定了这种“利息条款”。开证行与出口商的关系是开证行向出口商保证在出口商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开证行承担必须预付款责任。因汇票付款人是进口商,当开证行向其索还垫款而遭拒付时,按理可向出口商迫索票款,但为免除出口商被追索顾虑,信用证上规定“对出票人无追索权”,即“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条款。按《跟凭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商号付款信用证的汇票,开证行对出票人无追索权,所以这类信用证如已注明遵守《跟凭信用证通过一惯例》规定者,可不必在该证上加注“对出票人无追索权”条款。

  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Trader's Acceptance Credit),是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远期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带有利息条款。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的资金融通的便利。其结算程序一般是由议付行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持向进口商要求承兑,然后由开证行保存此项汇票和单据,并将承兑通知书寄给议付行。俟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付款赎单。因汇票带有利息条款,进口商尚须付给出口商利息,若提前付款赎单,可少付利息

参考文献

  1. 杨炳芝.投资贸易实用知识全书[M].ISBN:7-5036-1400-5/F830.59-61.法律出版社,1994
  2. 王垂芳.对外贸易单证实用手册[M].ISBN:7-5428-0823-X/F752.6-62.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5
  3. 陈立.现代金融大辞典[M].ISBN:7-5601-0943-8/F83-61.吉林大学出版社,19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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