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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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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售後混淆

  售後混淆也被稱為旁觀者混淆,是指費者為了追求虛榮。明知假冒他人品牌的商品而購買。消費者在“知假買假”的過程中並沒有產生混淆,但該種行為的最佳效果是讓其他人誤以為該產品就是真品。

售後混淆的標準化

  售後混淆所以應當被商標法接納,成為一種標準化的商標侵權樣態,其理由存於:

  第一,與售前混淆不同的是,售後混淆有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客觀事實。儘管從實際情況看,售後混淆巾,那些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存購買他人仿製品的過程當巾並沒有發生混淆誤認的行為,因為,該行為是紅消費者完全理性的情況下所積極追求之結果。但售後混淆的特點就在於它的向後性。也即售後混淆欲達到的“混淆後果”是使這些名牌產品的潛在消費者產生誤認。誤認的機理在於,當知名品牌的產品具有某種非常容易識別的形狀或外觀時,作為潛在的消費者在看到市面上的仿製品後往往會誤認其為真品,併進而發現自己對該種物品的質量並無深刻的印象,於是就不會選擇去購買真品。因此,售後混淆足以一種“以假亂真”的方式來達到使消費者混淆的目的。售後混淆相較於丁售前混淆的最大區別在於。售後混淆有實際“混淆行為”發生,儘管該種實際混淆以產品的潛在消費者為對象。因此,可以認為,競爭者或者說假冒者的行為是完全建立在消費者對知名產品和仿冒者自己的產品來源發生誤認的前提下,充分利用了知名產品品牌的企業聲譽和廣告價值來為自己攫取高額利潤。因此.假冒者的行為完全可以由“商標法”來加以評判,應當屬於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潛在顧客也應成為商標權人壟斷的對象。售後混淆理論的提出對商標法的最大貢獻就在於“潛在顧客”的被髮現。長期以來,在商標法的理論上。對混淆或混淆之虞的判斷都是以實際購買者為識別對象的。該種做法顯然忽視了商標產品的潛在購買者。實際上,商標產品不但要吸引當前顧客,更主要的是,它還要招徠未來消費者。而能否吸引商品的潛在顧客,它也就成為了商標權人保證產品質量穩定的一種重要激勵。我們都知道,商標的功能之一,就在於它能擔保產品質量的穩定,正如一些學者所說的那樣,“商標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消費者的‘抵押品’.這種‘抵押品’的存在就為賣主向消費者提供其期望的質量穩定的商品提供了激勵,”而激勵的前提是買主能通過自己的誠信行為將商標產品的潛在顧客攬為己有。因此,售後混淆理論的提出是完全符合商標制度的激勵原理的,它在看到了商標功能未來性的同時,在制度的構造上為商標權人培育這種未來性提供了利益動機,即通過使其可以壟斷潛在顧客之方法為其培養和構築這種末來性提供了充分的激勵。這就可以徹底改變長期以來商標制度僅有刺激生產者未來行為的“假想前提”而不具有支撐前提的“事實措施”的局面,從而使商標制度走向科學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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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黃匯.售前混淆之批判和售後混淆之證成—兼談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J].電子知識產權.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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