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債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合伙債務是指於合伙關係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型大小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承擔合伙債務的主體是合伙,履行債務的擔保或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人的共有財產和各合伙人的個人財產為限。
合伙人以個人名義所為行為產生的債務與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無關,不是合伙債務,而是合伙人個人債務,應以其個人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其個人的財產和他在合伙中享有的財產份額為限。
合伙關係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型大小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
- (一)一般原則
合伙債務屬於合伙的消極財產,合伙關係存續期間,合伙共有財產對於合伙債務亦發生效力。
合伙債務是合伙對他人所負的債務。合伙債務產生於合伙關係存續期間,產生債務的原因是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合同行為或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發生債務的原因。對於合伙債務,承擔債務的主體是合伙,履行債務的擔保或承擔債務的財產範圍是合伙財產和每個合伙人的個人財產。
合伙債務與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完全不同。合伙人個人債務,是合伙人個人對他人所欠的債務,合伙人與債權人是債權債務關係的當事人,與合伙事務和合伙團體毫無關係,因此應當由合伙人個人承擔清償責任。在前文關於合伙共同財產保全效力的規則中,第2、4、5項就是對於合伙人個人債務清償的限制。
- (二)不同立法例
關於合伙債務的清償,有三種不同的立法例:
- 1.無限連帶責任
德國法、瑞士法認為合伙為共同共有的團體,合伙債務為合伙人的共同債務,屬於合伙團體承擔。各合伙人除負共同債務外,並連帶地負與合伙債務同一內容的個人債務,即合伙人除以合伙財產為一般擔保負有限責任外,並負以自己的財產為擔保的無限責任。
- 2.分擔無限責任
《日本民法》規定,各合伙人就合伙債務,僅就其分擔部分負清償的無限責任,原則上依分擔損失的成數定之。這是日本法規定合伙共有財產為按份共有的緣故,既然是按份共有,合伙人當然不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3.連合分擔無限責任
在民國民法頒佈之前,大理院判例確認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有按股份分擔之意,如合伙人中有無力清償者,應由其他合伙人按股份分擔償還,即連合分擔。
- (三)清償合伙債務的規則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形式,是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債務的清償具體規則是:首先,合伙債務由合伙財產承擔;其次,合伙財產清償不足,各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連帶承擔,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承擔;再次,各合伙人以個人財產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股份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當合伙人應當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時,又負有個人債務應當清償的,應當以合伙的債權優先還是以個人的債權優先?有的認為應當合伙債務優先清償,有的認為個人債務優先清償,有的認為同等清償。我認為,合伙或者合伙人負擔債務的這兩種債權,具有同等的效力。能夠清償的,分別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