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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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發起人合伙[1]
發起人合伙是指首先訂立公司章程的發起人之間,以設立公司為目的而訂立的一種合伙協議,或稱合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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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合伙的內容[2]
發起人合伙是與設立中公司並存的發起人之間的契約關係。合伙成員可以以合伙的名義對外進行交易行為,而行為的效果歸屬於合伙,這種合伙關係一直維持到公司創立後仍不消滅。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的債務,即使在公司登記後,也負連帶責任。發起人合伙是設立中公司的執行機關。它的業務執行,由選任的發起人代表進行,該代表人有代表合伙的許可權,一般也就有代表設立中公司的許可權,代表人在其許可權範圍內的行為,可以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或以發起人合伙的名義而為之,其權利義務由設立中公司或發起人合伙承受。對於發起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否是契約行為,法學界有不同看法。一部分學者認為發起行為不是合伙契約行為,而是一種共同行為,只是在某些情況下才比照合伙契約的規定處理,如發起人之間的連帶認繳股款和損害賠償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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