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辨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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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發票辨別法[1]
所謂發票辨別法,是指對企業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統一性、時效性實施審計時,判別其真偽,發現造假賬目的一種方法。
發票辨別法的步驟 [1]
對企業採用發票辨別審計法時,可以根據企業的業務量,採取統計抽樣法對抽查到的發票進行審查,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發票的合法性。
主要查看“發票監製章”是否合法。凡是套用已過時的“檢印”、“發票專用章”的發票都是不合法的發票。
(二)審查發票的真實性。
對發票的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進行審查,查明是否符合實際和市場行情、發票內容有無異常現象或者品目超出購貨單位使用需要量;查看發票簽章是否與開票單位名稱相符,發票的抬頭、品名及金額有無塗改痕跡,填寫的字跡是否真實自然;查看發票的各聯是否套寫,填寫的格式是否規範;查看使用電子電腦開具的發票,是否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並使用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其填寫的格式是否規範;同一單位的發票填寫時間與編號順序是否背逆。
(三)審查發票的統一性。
主要是審查發票的種類、格式、內容及管理是否統一。查看發票規定使用區域是否與經營地點一致。同一行政區域、同一時期、同一經濟性質、同一行業的發票用戶其使用的發票種類和應遵循的規則是否統一,包括發票監製章、聯次、開具金額等是否統一,如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發票一律作為無效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5] 193號文件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企業使用10萬元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填開的銷售金額必須達到所限面額最高一位,否則,按照未按規定填開專用發票處理,其抵扣聯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四)審查發票的時效性。
主要審查企業使用的發票是否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進行填開,有否提前或推後,如果為了某種目的而提前或推後都是不合法的。對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薄是否在規定的保存期內擅自銷毀或弄虛作假。
(五)審查是否屬於代開發票。
主要是查看所開發票的內容是不是開出發票單位的經營範圍、開出發票所收回的貨款是否流向其他渠道而未作本單位的營業收入處理等。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以外,還應註意審查有無利用廢棄和偷竊的發票進行違法經營等其他違反發票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