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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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Reverse Domain Name Hia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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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是指惡意使用統一功能變數名稱解決辦法的有關規定以企圖剝奪也經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功能變數名稱的行為。
在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規章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商標權人惡意利用中文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程式,意在剝奪正當的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所持有的功能變數名稱的情形屬於“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一)被爭議功能變數名稱的註冊及使用沒有惡意.也沒有給註冊商標或其權利人帶來不利影響,或者這種影響屬於正常商業競爭的;(二)投訴人在被投訴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之前已經註冊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功能變數名稱.又未提供足以使爭議解決機構確信的證據,證明其當初未註冊該功能變數名稱有適當理由的;(三)被爭議功能變數名稱註冊時.請求保護的商標尚未在中國註冊.也沒有被有關機構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這是在立法中對於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作出了初步界定,而實踐中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以商標權的濫用為主要形態:商標權人向合法的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人搶奪其認為有價值的功能變數名稱。某些商標權人沒有將自己的商標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待到要將商標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時.才發現別人已先行註冊了該功能變數名稱;或商標權人已經使用其它名稱註冊功能變數名稱,發現別人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更有價值.更適合自己,為奪取該功能變數名稱而起訴在先的合法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人.迫使其轉讓或放棄與其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功能變數名稱,達到自己使用該功能變數名稱的目的。在先合法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經使用和宣傳.產生一定的信譽和知名度並擁有一定的用戶群.卻被商標權人最終奪得而坐享其成.這無疑對原功能變數名稱註冊人是不公平的。,商標法本身並未禁止他人將商標註冊為功能變數名稱,僅禁止了他人以侵害或淡化的手段使用商標孜人的商標。功能變數名稱的“善意先占者”沒有義務為商標權人捍衛商標權益。
如果任何商標權人都可依據其註冊商標對抗已經註冊的功能變數名稱.那現有的許多註冊功能變數名稱將失去存在的基礎,互聯網的發展秩序將會紊亂。因此,商標權的保護範匍應當進行適當限制。
在《統一功能變數名稱爭議解決辦法》中,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可依據三方面的理由對商標權人的投訴提出抗辯:(一)“在得知功能變數名稱爭議之前,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已將功能變數名稱或與功能變數名稱有關的名稱用於或可以證明準備用於提供合法的商品或服務”。此款賦予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在先使用權。(二)“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雖然沒有與功能變數名稱相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但其所持有的功能變數名稱已為人廣知”。此款對知名功能變數名稱規定了類似於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三)“合理使用功能變數名稱或不為商業目的而使用功能變數名稱”。本款則承認了善意註冊、合理使用的合法性。
如果在審閱當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後,專家組認定抗辯成立,而投訴具有惡意,屬於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或其投訴本意在於訛詐功能變數名稱持有人,專家組應在其裁決中宣佈該投訴具有惡意並構成對行政程式的濫用。
- 馬駿.網路環境下商標權的限制研究——以反向功能變數名稱侵奪為視角(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