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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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包裝是指根據貨物特性和運輸、裝卸、儲存的要求,按國家《危險貨物包裝標準》規定,對危險貨物施加的包裝。
- 包裝所用的材質應與所裝的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危險貨物對不同材料的腐蝕作用要求相應的包裝材質必須耐腐蝕。
- 包裝應具有抗衝撞、震動、擠壓和摩擦的作用。包裝應有一定的強度。以保護包裝內的貨物不受損失,是一般貨物的共同要求。
- 包裝的封口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相適應。
- 危險貨物的國際運輸,把包裝的強度分成三個等級。確定採用哪個等級包裝的依據是貨物的危險程度。除第二類氣體和第七類放射性貨物的包裝另有規定外,《危規}品名錶中對各所列危險貨物都具體指明應採用包裝等級,實質上即表明瞭該貨物的危險等級。在第2類、第4類、第5類、第6類、第8類危險貨物中,劃分危險等級的標準與所對應的三個等級危險是:
- I級包裝——最大危險。
- Ⅱ級包裝——中等危險。
- Ⅲ級包裝——較小危險。
- 對包裝的模擬試驗訂出不同的等級標準是確認某種包裝所屬等級標準。
標誌的標打,可粘貼、釘附及噴塗。
- 標誌的位置規定如下:
- 木箱包裝:木箱端面或側面的明顯處;
- 袋捆包裝:包裝明顯處;
- 桶形包裝:桶身或桶蓋;
- 集裝箱:粘貼四個側面。
- 每種危險品包裝件應按其類別貼相應的標誌。
但如果某種物質或物品還有屬於其他類別的危險性質,包裝上除了粘貼該類標誌作為主標誌以外,還應粘貼表明其他危險性的標誌作為副標誌,副標誌圖形的下角不應標有危險貨物的類項號。
- 儲運的各種危險貨物性質的區分及其應標打的標誌。
應按GB6944、GB12268及有關國家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管理的具體辦法執行,出口貨物的標誌應按我國執行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則)辦理。
(1)能防止被包裝的危險貨物因接觸雨雪、陽光、潮濕空氣和雜質而使產品變質,或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造成事故。
(2)可減少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所受到的碰撞、震動、摩擦和擠壓,使危險貨物在包裝的保護下保持相對穩定狀態,從而保證運輸安全。
(3)可防止因貨物撒漏、揮發以及與性質相悖的貨物直接接觸而發生事故或污染運輸設備及其他貨物。
(4)便於儲運過程中的堆垛、搬動、保管,提高運載效率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