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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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包装是指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装卸、储存的要求,按国家《危险货物包装标准》规定,对危险货物施加的包装。
- 包装所用的材质应与所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危险货物对不同材料的腐蚀作用要求相应的包装材质必须耐腐蚀。
- 包装应具有抗冲撞、震动、挤压和摩擦的作用。包装应有一定的强度。以保护包装内的货物不受损失,是一般货物的共同要求。
- 包装的封口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 危险货物的国际运输,把包装的强度分成三个等级。确定采用哪个等级包装的依据是货物的危险程度。除第二类气体和第七类放射性货物的包装另有规定外,《危规}品名表中对各所列危险货物都具体指明应采用包装等级,实质上即表明了该货物的危险等级。在第2类、第4类、第5类、第6类、第8类危险货物中,划分危险等级的标准与所对应的三个等级危险是:
- I级包装——最大危险。
- Ⅱ级包装——中等危险。
- Ⅲ级包装——较小危险。
- 对包装的模拟试验订出不同的等级标准是确认某种包装所属等级标准。
标志的标打,可粘贴、钉附及喷涂。
- 标志的位置规定如下:
- 木箱包装:木箱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
- 袋捆包装:包装明显处;
- 桶形包装:桶身或桶盖;
- 集装箱:粘贴四个侧面。
- 每种危险品包装件应按其类别贴相应的标志。
但如果某种物质或物品还有属于其他类别的危险性质,包装上除了粘贴该类标志作为主标志以外,还应粘贴表明其他危险性的标志作为副标志,副标志图形的下角不应标有危险货物的类项号。
- 储运的各种危险货物性质的区分及其应标打的标志。
应按GB6944、GB12268及有关国家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执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我国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办理。
(1)能防止被包装的危险货物因接触雨雪、阳光、潮湿空气和杂质而使产品变质,或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造成事故。
(2)可减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受到的碰撞、震动、摩擦和挤压,使危险货物在包装的保护下保持相对稳定状态,从而保证运输安全。
(3)可防止因货物撒漏、挥发以及与性质相悖的货物直接接触而发生事故或污染运输设备及其他货物。
(4)便于储运过程中的堆垛、搬动、保管,提高运载效率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