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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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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的概念

  勞動爭議的訴訟, 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後, 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此外, 勞動爭議的訴訟, 還包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或調解書, 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活動。

  實行勞動爭議訴訟制度, 從根本上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納入了法制軌道, 以法的強制性保證了勞動爭議的徹底解決。同時, 這一制度也初步形成了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司法監督機制, 對提高仲裁質量十分有利。此外, 還較好地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 給予不服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以求助於司法的權利。

  勞動爭議的訴訟, 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式。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程式。

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則[1]

  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 同樣遵循司法審判中的一般訴訟原則, 如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迴避原則等。

  此外, 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 還應體現密切與有關單位配合的原則。因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法律為準繩, 主要就是以《勞動法》的有關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管理勞動工作的專門部門, 瞭解和熟悉勞動法律政策; 另外, 工會等有關部門都從事企業生產、安全、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各項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情況也比較熟悉。特別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 是代表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專職機構, 負責直接受理和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 對爭議的原因、過程等情況比較瞭解, 且有一定的辦案經驗。因此,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 應多向這些單位調查, 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密切配合, 使案件的審理更加適合處理勞動爭議的實際需要。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主體既有法人, 又有勞動者個人, 以及勞動爭議必須及時處理等特點和要求, 人民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管轄一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具體講, 對於案情比較簡單、影響不大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對於案情複雜、影響很大的勞動爭議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的, 可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

勞動爭議訴訟的訴訟時效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 天內,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文獻

  1. 工會主席法律顧問 第二編 工會主席與相關法律關係 第十一章 勞動爭議.李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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