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等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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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等同原則(Functional Equivalence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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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等同原則指電子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與傳統的紙面單證、票據或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時就應當肯定其法律效力併在法律上同等對待。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是第一次提出功能等同原的立法性文件。該法源於l993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下屬的國際支付工作組制定的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edatainterchange,簡EDI)及貿易數據通信手段有關法律方面的統一規則示蹲案》。1996年12月,聯台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85次壘體大會決定,統一法標題中不再使用“電子數據交換(EDI)”的字樣,代之以“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示範法(modellaw)”形式依然保留下來,這次大會以51/l62號決議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這一法律範本(朱綿貿,1999)《電子商務示範法提出的功能等同原則針對的是有關書面文件要求的傳統法律規定對現代通訊手段發展造成的障礙。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曾試圖通過擴大“書面形式“簽字”、“原件”等概念的解釋範圍來解決同樣的問題。例如,《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業仲裁示範法第7條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3條就採用了這種做法。這種做法的一個顯著優點就是,不必改變有關紙質文件要求的法律條款和做法,就可以容納信包技術的新進展。
但是,僅僅靠擴展有關概念的解釋是不夠的。因為,電子文件與紙質文件畢竟有很多區別,如電子商務示範法頒佈指南所指出的,其中一個明顯區別就是,紙質文件可以直接閱讀,而電子文件則要變為紙質文件或是顯示在屏幕上,人們才能夠識讀。要在維持法律體系的穩定性與容納技術最新進展之間保持平衡,就要找到更具一般性的解決方案。這正是功能等同原則的意義所在。
功能等同方法立足於分析傳統的書面文件的目的和作用,進而確定電子信息技術達到這些目的和作用的方式。
具體來說,功能等原則的運用需要經過兩個分析步驟:第一,分析紙質文件要求(包括簽字、蓋章、原件等)所發揮的功能第=,分析電子信息手段是否能夠發揮同樣的功能。
該原則的運用之所以要經過分析,是因為紙質文件在不同的環境下發揮的功能不同一般說來,書面文件最簡單的要求是內容信息的可讀性,在此基礎上還可增加其他要求,如鑒字或原件要求。這些不同層次的形式要求提供了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核性和不可更改性只有弄清紙質文件的確切功能,才能使電子信息技術的使用者不致在運用功能等同原則時,須達到比書面文件更嚴格的安壘標準(和相關費用),或者是相反的情況。
電子商務示範法頒佈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第16條對書面要求條款的目的進行了例舉。按照指南第16條,書面文件可起到下述作用: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識讀提供的文件在長時期可保持不變;可複製一份文件以便每一當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數據哥J本;可通過簽字核證數據;提供的文件採用公共當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電子文件大多數情況下可以滿足這些例舉出來的功能要求,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特別是就查明數據的來源和內容而言,其可靠程度和速度要高得多。
- 朱春珠;範世濤.電子商務立法中的功能等同原則[J].經濟導刊.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