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指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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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指數法(function index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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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指數法又稱相對值法,在功能指數法中,功能的價值用價值指數來表示,它是通過評定各對象功能的重要程度,用功能指數來表示其功能程度的大小,然後將評價動象的功能指數與相對應的成本指數進行比較,得出該評價對象的價值指數,從而確定改這對象,並求出該對象的成本改進期望值。
功能指數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價值指數(VI)=功能指數(FI)/成本指數(CI)
功能指數法也包括兩大工作內容,即成本指數的計算和功能指數的推算。
①成本指數的計算。成本指數可按下式計算:
第i個評價對象的成本指數CIi=第i個評價對象的目前成本Ci/全部成本∑Ci
②功能指數的推算。功能指數的推算是一個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過程,其主要步驟是評定功能分值。功能分值的評定是在科學的評分原則的指導下,按用戶要求應該達到的功能程度,採用適當的評分方法,評定各功能應有的分值。
功能指數法的特點[1]
功能指數法的特點是用分值來表達功能程度的大小,以便使系統內部的功能與成本具有可比性,由於評價對象的功能水平和成本水平都用它們在總體中所占的比率來表示,這樣就可以採用公式方便地、定量地表達評價對象價值的大小。因此,在功能指數法中,價值指數是作為評定對象功能價值的指標。
功能指數的推算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以下幾種:
A.強制確定法。又稱FD法,包括01法和04法兩種方法。它是採用一定的評分規則,採用強制對比打分來評定評價對象的功能指數。下麵以01法為例來加以說明。
01法,是將各功能一一對比,重要者得1分,不重要的得0分;然後,為防止功能指數中出現零的情況,用各加1分的方法進行修正;最後用修正得分除以總得分即為功能指數。
B.多比例評分法。這種方法可以說是強制確定法的延伸,它是在對比評分時按(0,10),(1,9),(2,8),(3,7),(4,6),(5,5)這6種比例來評定功能指數。
C.環比評分法。又稱DARE法。這種方法是先從上至下依次比較相鄰兩個功能的重要程度,給出功能重要度比值,然後令最後一個被比較的功能的重要度值為1(作為基數),依次修正重要度比值。求出所有功能的修正重要度比值後,用其去除以總和數,得出各個功能的功能繫數。
D.邏輯流程評分法。該方法是按照邏輯思維,判斷各評價對象在功能重要度方面的關係,評定分數,從而推算出評價對象的功能指數。
其基本做法是:先將各評價對象按功能重要度上大下小的順序排列在表中;然後選定基準評價對象,適當規定其評分值;最後根據邏輯判斷,自上而下地找出各評價對象功能重要度之間的數量關係,根據這種數量關係,推算出評價對象的功能指數。
- ↑ 劉玉明.第13章 價值工程.工程經濟學.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