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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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性合同(Incentiv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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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性合同的產生源於人們喜愛閑暇的天性。為引導人們放棄某些閑暇,轉而投入更多的努力,某種形式的報償是必須提供的。本文的主題是說,用不同形式的刺激合同去處理不同方面的問題是一種較好的方法。某類合同的長處可能正好是另一類合同的短處。勞動市場就交替使用這些刺激性合同並設立了一系列機構。
1、依產出而定的報酬
(1)實物地租;
(2)計件工資率;
(3)按相時產出付酬;
2、由投入決定的報酬
(1)努力的可觀察性;
(2)按努力和工人種類付酬;
(3)刺激性合同和生產質量。
競爭環境中的一個雇主必須設法引導一個工人盡最大努力為其工作,否則將面臨失敗。原因十分簡單:如果一位雇主能通過聰明地運用刺激性合同而使工人儘力為其工作,這公司的成本將是較低的。較低的成本意味著較高的工資可能被支付給工人,因而低效益的公司的所有工人可能被其挖走。
刺激性合同文獻的核心是委托人-代理商問題。委托人聲稱,雇主願引導代理人的行為,並且聲稱下人應以有利於雇主的方式行事。但問題在於委托人的知識是有限的;他不能知道代理商在做些什麼(如在工作時。出租汽車司機睡覺的場合),或者他不能夠插手行為的進行過程(如在一種自動機器替換一批零件以改進一種可能的簡單失靈問題的場合)。例如,一個政客在就職時被要求交納大量保證金。如果他被髮現有瀆職行為,則保證金被沒收。這種合同是建立在產出上的,它不能經常和完整地被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