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激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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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性合同(Incentiv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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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性合同的产生源于人们喜爱闲暇的天性。为引导人们放弃某些闲暇,转而投入更多的努力,某种形式的报偿是必须提供的。本文的主题是说,用不同形式的刺激合同去处理不同方面的问题是一种较好的方法。某类合同的长处可能正好是另一类合同的短处。劳动市场就交替使用这些刺激性合同并设立了一系列机构。
1、依产出而定的报酬
(1)实物地租;
(2)计件工资率;
(3)按相时产出付酬;
2、由投入决定的报酬
(1)努力的可观察性;
(2)按努力和工人种类付酬;
(3)刺激性合同和生产质量。
竞争环境中的一个雇主必须设法引导一个工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否则将面临失败。原因十分简单:如果一位雇主能通过聪明地运用刺激性合同而使工人尽力为其工作,这公司的成本将是较低的。较低的成本意味着较高的工资可能被支付给工人,因而低效益的公司的所有工人可能被其挖走。
刺激性合同文献的核心是委托人-代理商问题。委托人声称,雇主愿引导代理人的行为,并且声称下人应以有利于雇主的方式行事。但问题在于委托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他不能知道代理商在做些什么(如在工作时。出租汽车司机睡觉的场合),或者他不能够插手行为的进行过程(如在一种自动机器替换一批零件以改进一种可能的简单失灵问题的场合)。例如,一个政客在就职时被要求交纳大量保证金。如果他被发现有渎职行为,则保证金被没收。这种合同是建立在产出上的,它不能经常和完整地被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