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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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債(Interest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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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債是指以支付原本債權的收益為標的的債。利息之債有廣義和狹義的不同,廣義的利息之債除金錢作為利息之外還包括物,如以糧食作為利息;狹義的利息之債僅指金錢利息之債。這裡的利息之債限於金錢利息之債。
依利息發生的原因不同,可分為約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兩類。
約定利息是基於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利息。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利息,但其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即民間借款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限的借款利率的四倍,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如果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法律強行性規定而產生的利息。如銀行貸款利息即屬法定利息。
複利是指將利息滾入本金而再生的利息。以利作本,將會使債權迅速增加,危及公平交易,因而各國法律無一不加以禁止。
我國合同法也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利息之債具有附從性。利息之債是以原本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其對於原本債權具有從屬性。
原本債權最初不成立或因其他事由被撤銷時,利息之債也失去其存在基礎;當原本債權移轉時,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利息之債也隨之轉移。在為本債權設定擔保時,其擔保範圍及於因主債所生的利息。
利息之債雖然與本債之間有附從關係,但其仍為獨立的一種債,可單獨消滅,當事人雙方可以以契約消滅利息之債,並且利息債權也可以單獨讓與。
噹噹事人一方遲延清償時,應向對方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遲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按照法定貸款利率計算;向銀行貸款的,除應還本付息外,還應支付逾期利息。此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債務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即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利息。
那麼基本利息之債與分支利息之債如何來區分